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0%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人死亡了不知道遗产有哪些怎么界定?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一、人死亡了不知道遗产有哪些怎么界定?
  
  遗产的范围是: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此外,还包括个人承包的收益。
  
  二、遗产的法定继承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遗产的界定标准必须因人而异,因为有些人生前的收入来源比较多,如果是这样的话遗产的范围也很广,本身有资格继承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是配偶,子女和父母。作为当事人的亲属,总不能连当世人的收入渠道都不清楚。
  
  


·胎儿能够继承遗产么,继承权如何行使
      孩子尚在母亲腹中的,一般称之为胎儿。那要是胎儿在出生之前,他的爸爸就去世了,那么此时胎儿能够继承遗产么?对此,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但主流都认为胎儿可以继承遗产。接下来,我们为你具体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一、胎儿能够继承遗产么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


·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
      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 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因其发放的对象是被继承人的亲属。 死亡抚恤金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对被继承人的亲属给予的一种精神上的抚慰金。也就是说,抚恤金发放的对象是被继承人的亲属,而不是被继承人。也就是说,死亡抚恤金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故被继承人无权支配其归属。被继承人的亲属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等。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里有几个因素需要注意: 一是时间点问题,即“死亡时”。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


·子女继承协议书的主体在法律上指的是什么?
      子女继承协议书的主体在法律上指的是什么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继子女有继承权吗?继子女是否可以代位继承?
      子女享有继承权,那么继子女呢,是否也同样享有继承权呢?而且继子女是否可以代位继承?这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法律关系,下面就跟着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继子女的继承权的问题吧。 一、什么是继子女? 继子女是指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 二、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继子女享有继承权,且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妨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双方都有继承权。 三、什么是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


·QQ号与微信号是否可以当遗产继承?
      QQ号与微信号是否可以当遗产继承?可以对QQ号与微信号的财产进行遗产继承处理,这些都是属于用户的个人财产,但对于社交账户、密码等数字信息,如个人聊天工具QQ、微信、微博、网络ID等,具有人身性质,属于个人信息,而非物权法上的个人财产,不能继承。二、继承权丧失的情况继承权丧失,是依被继承人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父亲遗产给侄子不给女儿还要养老吗?
      父亲遗产给侄子不给女儿还要养老吗? 一、父亲遗产给侄子不给女儿还要养老吗? 子女的赡养义务跟老人给不给财产没有关系,即使一分钱不给,女儿也要尽赡养老人的义务。 1、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2、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


·一、父亲如何继承儿子的遗产?
      一、父亲如何继承儿子的遗产? 父亲继承儿子遗产的方式主要是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竞合的情形存在吗?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竞合的情形存在吗?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竞合的情形是不会存在的;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而转继承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它与按照民法典办理继承事宜是一样的。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没有必然联系,...


·怎么分遗产才合适,孕妇能多分遗产份额吗
      在对死者的遗产进行分配的时候,总有人会觉得无论怎样分都是不合理的。由此,也有不少人在咨询我们怎么分遗产才合适这个问题。有的人在怀孕期间,亲人就去世了,那么此时孕妇能多分遗产份额吗?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怎么分遗产才合适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


·法定继承怎么分割遗产遗产的分割由继承人具体协商遗
      法定继承怎么分割遗产遗产的分割由继承人具体协商遗产的分割方式;继承人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确定遗产分割的方式;调解不成的,则通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确定遗产的分割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分割方式:1、实物分割。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如对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


·继承法中的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是什么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由于转继承与代位继承都是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死亡的条件下产生,现实生活中容易搞混。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两者适用的条件与时间不同。转继承适用的前提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未实际取得遗产前;代位继承适用的前提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为被继承人的子或女。2、两者适用继承的范围不同。转继承既可以发生于法定继承之中,亦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多种场合。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之中。3、两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