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判刑后交不起罚金咋办?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判刑后交不起罚金咋办?1、如果没有钱交罚金,法院会查是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果目前确实没有,可暂缓缴纳。但法院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随时追缴。只有由于不可抗拒的灾难导致确实无法缴纳的,法院才会酌情考虑减免。2、如果罚金缴纳义务人因没有经济能力不能缴纳罚金,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拍卖罚金缴纳义务人名下的动产不动产。若缴纳义务人有能力缴纳以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缴纳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罚金的执行方式有哪些1、 限期一次缴纳。这是指通常情况下的要求,罚金数额不大或者数额虽大,但缴纳不困难;2、 限期分期缴纳。这是在数额较大,且缴纳有困难时的情况下采用的;3、 强制缴纳。这是指该缴纳不缴纳的情况下,法院进行强制执行;4、 随时追缴。在不能全部按期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任何时候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可随时追缴;5、 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当被执行人缴纳原判的罚金有困难,经申请并查证属实可以减少或免除缴纳罚金。在对罪犯判处罚金的时候,这本身属于附加刑,即使同时宣判适用缓刑,但也是不会涉及到附加刑,所以最终虽然没有实际到监狱服刑,但是该交纳的罚金还是要交纳的。一般来说罚金需要由罪犯自己交纳,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罪犯可能在监狱服刑不方便交纳,因而多半都是尤其近亲属代为缴纳罚金。罚金的缴纳是为了处罚犯罪嫌疑人,本身就是一种惩罚性质的刑罚,故此大部分声称没钱缴纳罚金的情形,法院也不会适当的减免罚金的支付额度。但是对于那些没有能力支付的情形,原则上也是不会被加重处罚的,最多就是刑罚结束恢复自由后,高消费的行为会被限制。
  
  
  


·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吗
      在实践中,大多数劳动者都不是居住在单位附近,而是需要开车或者是坐公交去上下班,可近年来,交通事故却频频发生。那在法律上,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吗?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吗劳动者在下班途中遇车祸的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保险怎么赔?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保险怎么赔?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如果与医药费相加总额没有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则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交通事故伤害者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有保险,找保险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门,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保险公司及对方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


·一、交通事故主次责误工费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交通事故主次责误工费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只要是实际存在、持有凭证的损失都可以提出来的。届时是双方拿出损失项目和总额,然后在这个基础上进行互赔。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


·驾车撞死人要拘留吗
      驾车撞死人要拘留吗一、驾车撞死人要拘留吗 开车撞死人多半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当然这还有具体进行判定。但如果肇事司机是故意将他人撞死的话则有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而交通肇事罪只能是“无意”。撞死人后是否要拘留判刑,还要看驾车人是否违反交通法规。如果没有违反交通法规就不构成犯罪。那么也就不会对肇事司机进行拘留。 涉嫌犯罪的,开车撞死人后刑事拘留最长37天,如果司机是主要以上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处理驾车撞死人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法律常识
      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法律常识 1、交通事故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法院该解释在理论上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根据交通事...


·在我国校车超载危害主要有哪些
      在我国校车超载危害主要有哪些?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政府开始逐步推广校车。可是因为之前没用过校车,对于相关的安全问题意识不足,使得校车安全事故在近年来一直呈现着高发态势。为此,在我国校车超载危害主要有哪些?下文中会对此专门介绍。 一、校车超载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


·交易过程中出现一方毁约的情况其实是很常见的,但此时也是需要及
      交易过程中出现一方毁约的情况其实是很常见的,但此时也是需要及时作出处理,这样才能减少因为对方毁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害。而在房屋买卖的时候也有可能出现类似的情况,那么要是卖房人过户时出现毁约的话,此时应该怎么处理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卖房人过户时毁约怎么处理 在二手房买卖的过程中,由于房屋价格在短时间内不断大幅攀升,卖方在利益的驱使下,利用房屋还未过户的机会,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反悔而恶意违约,从而引起二手房买卖纠纷。买房时,买房人...


·怎么确定交通事故立案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怎么确定交通事故立案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交通事故提起诉讼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当交...


·交通事故人伤后不出院怎么办
      交通事故人伤后不出院怎么办如果现在受害人在身体可以出院的情况下仍不出院,那么责任人可以申请做鉴定,以确定受害人是否可以出院,以及所需医疗等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1、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警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注意保护好现场,及时报警及急救120,以便交警部门查清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双方责任的认定,当事人或委托当时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一起的人及时向交警部门反映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这样有利于分清双方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保护好现场十分重要,是交警部门...


·长春车祸误工补助标准是怎样的
      长春车祸误工补助标准是怎样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办法》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对于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对于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


·交通事故认定没有责任的一方也要赔偿吗
      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需要先由公安交警大队做出相应的责任认定,然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处理。而此时可能认定一方没有责任,那这时交通事故认定没有责任的一方也要赔偿吗?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交通事故认定没有责任的一方也要赔偿吗 发生交通事故,即使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被认定无责,也有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形成原因、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等进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