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形有哪些?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采用破坏公共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交通设施)的手段盗窃,以及采用毁坏财物的手段盗窃,同时触犯数罪的,择一重罪处断(想象竞合)。[对比:盗窃此财物,毁坏彼财物的,数罪并罚。盗窃财物之后毁坏所盗窃财物的,按盗窃罪定罪(毁坏系事后不可罚的行为)。](2)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构成各罪;同时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条竞合)。(3)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想象竞合)。(4)绑架中当场抢劫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想象竞合)。(对比:如两种性质不同的暴力可以区分开来,则数罪并罚)。(5)抢夺、窃取国有档案又构成它罪的(如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6)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重法与轻法的法条竞合[也有人认为是想象竞合])(7)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想象竞合)。(9)犯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0)为实现所教唆的犯罪,教唆者又传授犯罪方法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11)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2)犯使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3)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4)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5)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虚假诉讼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16)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有共谋)实施虚假民事诉讼,触犯虚假诉讼罪,同时触犯它罪(如民事枉法裁判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共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形主要有以上几种,是由法律规范搜明文规定的,故此并非是所有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犯了多项罪名的,就会按照数罪并罚来处理。有数项罪名发生竞合,同时又不满足数罪并罚的情形,就有可能按照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来量刑了。
  
  
  


·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死刑作为我国律法中罪严厉的一条是用来给与犯了重大过错并且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一般来说死刑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立即执行,另外一种是缓期两年执行。如果是立即执行是需要最高法同意的,而缓期执行则是不需要最高法同意的。今天我们为您收集了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是什么的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是判处死刑立即执...


·当事人对刑事抗诉提出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当事人对刑事抗诉提出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认为上级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级检察院应...


·间接故意对量刑的影响是怎样的
      一、间接故意对量刑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中的“故意”,有以下解释: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


·根据中国刑法行贿罪怎么量刑?
      一、根据中国刑法行贿罪怎么量刑?根据中国《刑法》行贿罪的量刑规定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


·刑诉上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哪些
      刑诉上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哪些1.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但犯此罪的案件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就不适用告诉才处理。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如用暴力强迫他人嫁娶离婚。犯此罪致人死亡的不适用告诉才处理。3.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此罪致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才处理。4.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二、“告诉才处理”跟刑事自诉案件是...


·非法集资案件在量刑的过程当中,量刑的结果和犯罪嫌疑人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案件在量刑的过程当中,量刑的结果和犯罪嫌疑人非法集资的金额是有着密切的关系的。并且我国在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时候,其实也是有着立案标准的,而且非法集资本身集资的金额就是不等的。不管怎样对于当事人来说,肯定都是财产遭受了巨大损失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非法集资9万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非法集资9万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被追究.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


·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相比刑事处罚更重吗?
      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相比刑事处罚更重吗? 一、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相比刑事处罚更重吗? 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相比犯罪既遂刑事处罚更重,且犯罪既遂是已经完成的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为未完成形态。具体的处罚情况如下: 1、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①犯罪未遂的特征:犯罪分子已着手实施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②对未遂...


·法律规定过失犯罪是犯罪吗?
      法律规定过失犯罪是犯罪吗?中国刑法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的形式:(1)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2)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预见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轻信能够避免,实际上又未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失犯罪,刑法有...


·犯罪一定会被判刑吗?
      在多数人的观念里面,只要确定有犯罪事实,那么就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进行判刑处罚。要是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是不是犯罪一定会被判刑呢?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犯罪一定会被判刑吗? 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不予判处刑罚,即只定罪不判刑。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


·如何判断绑架罪是否成立
      绑架犯罪虽然在我国属于行为犯,但此时也是需要有实际的绑架行为之后,才能进行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但对于普通人而言其实根本不知道应该如何判断绑架罪是否成立。若绑架犯罪不成立,也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下面我们为您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一、如何判断绑架罪是否成立 绑架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目前在理论上及实践中认识尚不一致,有不法要求实现说、控制人质说、提出不法要求说等。 (一)绑架罪的既遂有两种情况: 1、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和...


·律师诽谤罪的后果是什么?
      律师诽谤罪的后果是什么?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不构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