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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刑法条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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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起盗窃罪,相信您都不会感到陌生。生活中,我们的财物经常被偷,而只有在构成了犯罪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此,我国《刑法》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下面我们一起看看盗窃罪的刑法条文是怎么规定的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罪处罚。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律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以上就是我国刑法中对盗窃罪作出的相关规定,其中有些特殊身份的工作人员要是利用职权实施盗窃行为的话,那么多数也是按照盗窃罪的量刑规定进行处罚的。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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