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哪些罪是抽象的危险犯?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哪些罪是抽象的危险犯?
  
  一、哪些罪是抽象的危险犯
  
  1、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从具体改为抽象危险犯)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叛逃罪
  
  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5、伪证罪
  
  6、遗弃罪
  
  7、传授犯罪方法罪
  
  二、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区分
  
  第一种观点认为,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作为结果的危险”,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行为的危险”;换言之,前者要求有构成要件上的危险这样的“结果”,后者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二者虽然都以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但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需要在司法上具体认定的,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是立法上推定的危险。
  
  第三种观点认为,抽象危险犯是具体的危险犯的前一阶段;即侵害意味着发生实害,具体危险意味着侵害的可能性,抽象的危险意味着具体的危险的可能性。
  
  第四种观点二者只是程度上存在差异,有人认为两种危险的差异在于对事实的抽象化程度存在差异,即具体的危险犯要求在具体范围内考察有无危险,抽象的危险犯要求在更广范围内考察有无危险。
  
  第五种观点认为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紧迫的、高度的危险,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是比较缓和的、低度的危险。
  
  小编认为,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应指在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可能性;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应是指在司法上以行为本身的一般情况或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理由阐述如下:
  
  新刑法第114条、《刑法》修正案(三)对危险行为对象规定如下:一类是对之实行放火、爆炸、投毒、决水等行为就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对象,如油田、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森林、易燃易爆设备、设施等;另一类是对之实行放火等行为也不一定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对象如住宅与其他公私财物。但是不管哪一类对象,事实上都需要司法上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判断有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显然不能认为凡是以放火等方法破坏住宅或其他公私财产的,就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否则,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就无法区分了。
  
  将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理解为“在司法上以行为本身的一般情况或者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可能性”符合刑法规定。例如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认定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便成立该罪。因此认定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时,对作为判断基础的事实进行抽象程度高。而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的可能性。放火罪是具体的危险犯,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使对象物燃烧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才能成立放火罪。由此可见,就同一性质的行为而言,与抽象的危险相比,具体的危险对法益的威胁程度更为严重,也可以说抽象的危险在很大程度上是重视行为本身的危险性。据此理论,我国刑法规定的抽象危险犯很少,所规定的危险犯大部分属于具体的危险犯。例如放火罪、投毒罪、爆炸罪、决水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都属于具体的危险犯。
  
  此外,也不能认为,只有当法条表述上有“危险”二字时才是具体的危险犯;法条表述为“危害公共安全”时就是抽象的危险犯。事实上“危害公共安全”的表述,也是具体的危险犯的法律标志。
  
  抽象危险犯的重点在于“法益受侵害的不确定性”,也就是即使完成了构成要件所描绘出来的特定行为方式,对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而言,其侵害的发生仍不确定且不明显。而这样的“损害发生的不确定性”之所以会引起刑法的重视,是因为该行为对法益侵害具有独特的危险性。
  
  


·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构成累犯吗
      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构成累犯吗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不算累犯。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赫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赫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犯罪人,并没有刑罚执行完毕,所以缓刑考...


·初次抢劫罪判多少年 抢劫罪可以判缓刑吗
      在实施抢劫行为的时候,不管此时是否有抢劫到财物,只要着手了抢劫行为,那么就会被认定为抢劫罪,因为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抢劫罪属于行为犯。而要是行为人是初次抢劫的话,一般量刑的时候会考虑到,可能不会判的那么重。那究竟初次抢劫罪判多少年呢?各位可以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


·刑法九规定关于虚假诉讼行为是什么
      刑法九规定关于虚假诉讼行为是什么准确理解和把握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罪状表述,是《解释》的重点问题之一。根据《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实践中需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一是虚假诉讼罪限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刑法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


·诽谤罪在法律上的定义是什么
      诽谤罪在法律上的定义是什么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诽谤罪是情节犯,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诽谤罪,予以立案追究。二、诽谤罪造成严重后果如何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利...


·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还会判刑吗
      一、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还会判刑吗? 1、检察院不予批捕后还可能会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的。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逮捕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不能因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就不追究刑事责任而释放被告人。 3、公安司法机关可以从两方面考虑解决问题:其一,如果认为该犯罪嫌疑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一定适用逮捕,可以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然后依法定程序提出起诉意见;其二,如果犯罪情节轻微或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私闯民宅持刀挟持犯了什么罪
      私闯民宅持刀挟持犯了什么罪私闯民宅持刀挟持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私闯民宅是一个法律中规定的非法行为,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即他人未经住宅主人许可或有权机关未依法定程序擅自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私闯民宅会承担法律责任。二、私闯民宅定罪标准是什么对于私闯民宅的行为,一般是认定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自然定罪标准也就是关于此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影响...


·关于贪污罪的处罚的的法条有哪些
      关于贪污罪的处罚的的法条有哪些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贪污罪是要被定罪处罚的,但是很多人对该罪的相关规定都不清楚,甚至还有人问过我们,贪污罪的处罚在我国哪些法条上有规定了。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做了整理,供您阅读。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


·刑事诽谤罪诉讼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刑事诽谤罪诉讼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在日常的生活当中,我们您常说,在背后不要议论别人,很多人认为在背后议论别人,是不受法律约束的,自己想怎么说就怎么说。其实,当行为人对当事人的议论构成了一定的诽谤以后,当事人是可以对行为人提起诉讼的。因为在我国诽谤罪是被立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当中的,那么刑事诽谤罪诉讼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一、刑事诽谤罪诉讼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


·故意伤害罪怎样判刑处罚
      故意伤害罪怎样判刑处罚 一、故意伤害罪怎样判刑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根据具体伤害情形,损害程度的不同,量刑标准也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三个量刑幅度: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6级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


·集资诈骗罪需要多少人参与才能构成犯罪
      当一些人缺钱时,就会想到用非法的方式来获得钱财。而进行诈骗就是一种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方式,诈骗的形式有多种,其中就包括集资诈骗,来骗钱他人的钱财。那么集资诈骗罪需要多少人参与才能构成犯罪呢?下面是的我们给您介绍一下。 一、集资诈骗罪没有人数的规定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


·刑事诉讼法是私法还是公法?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每一种罪名都可以在刑事诉讼法中找到相应的规定。我国法律有公法与私法的区别,那刑事诉讼法是私法还是公法?我们将通过以下文章为您作出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刑事诉讼法是私法还是公法 刑事诉讼法是公法,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公法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内部或公权...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