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林地承包权可以继承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林地承包权可以继承吗?林地承包权可以继承,林地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注意:继承的是土地承包收益或承包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连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有七种: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抵押、入股和继承。1、转包:转包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把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耕种和经营。2、出租: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出租人,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3、互换:互换是指承包人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互换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土地引起的权利义务本身的交换。4、转让: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5、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问题是在起草《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时争论较为激烈的问题。最终通过的法律只允许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6、入股:《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入股流转方式是指该法第42条规定的入股方式,即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林地UI然不能作为遗产一样被继承,但是在仅有林地获得的经济收入,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在之前提出林地承包经营主体死亡之后,经营林地的收入、林地的承包权等都输可以继承的。根据以上信息可以知道,林地承包权是必须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才可以发生继承的。
  
  
  


·重庆市 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如今社会,城市的面积是一年比一年扩大了,城市周边的很多耕地都被征用,很多农民都失去了生活的来源。那么国家在对于这类事情上其实是有着相关的严格的补偿标准。但是总体来说各省又有所差别。下面我们就以重庆市 征地补偿标准为例,了解一下。 重庆市土地征用赔偿办法相关情况参考如下: 一、征用土地,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多种经营地、牧草地、果园地和养殖水面按耕地算...


·土地使用权预抵押登记需要注意什么?
      土地使用权预抵押登记需要注意什么?在办理贷款时,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出会要求申请人用有价值的物作为抵押,申请人一般会选择用车辆、房屋作为抵押。在获得获得使用权时既可以巴黎抵押登记,对于那些获得房屋的预售权的,也是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预抵押登记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一、办理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无偿、无期限、无流动 “三无”特点,即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基...


·土地使用权抵债如何办理过户有哪些具体手续
      土地使用权抵债如何办理过户有哪些具体手续 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人在土地上进行经营和管理的权利,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使用人将自己对土地的使用权用作债务抵押是可以的,但是债务抵押之后土地使用权要进行变更,关于土地使用权抵债如何办理过户的有关事项我们进行了整理,土地使用权用作债权抵押是将土地使用权变价的一种方式,土地使用权抵债变更必须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否则变更就是无效的,就会影响债权人利益。 一、土地使用权抵债是什么 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


·洛阳经济使用房土地使用金怎么算?
      洛阳经济使用房土地使用金怎么算? 计算方法 土地出让金的分类与计算 土地出让金根据批租地块的条件,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熟地价”,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开发费;另一种是“毛地”或“生地”价,即未完成“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仅为土地有偿使用的部分,投资者需自行或委托开发公司进行受让土地的开发工作。例如上海北京东路71号地块面积为2.38 万平方米,有20多家单位和1000多户居民,新加坡长立国际开发公...


·集体土地使用证过两年怎么办?
       在外务工的人数越来越多,农村里的土地也因此逐渐变得闲置起来。那么,集体土地使用证过两年了是应该作废还是可以继续使用呢,这是很多人都疑惑的问题。事实上,这种行政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是属于违法行为的。下面,律图将带您了解具体的相关知识。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超过2年,已经不再具备超期后的土地使用权属的法定证明功能,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如果超期限使用,应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有的地方为规避法律制裁,对于应...


·在何时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在何时取得土地使用权?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6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和1994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宗地出让合同)第4条“出让年限……自领取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国有土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起始日期应当确定为自领取或者颁发土地使用证之日。 二、用权出资...


·荆门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变化
      荆门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变化在中国城市化浪潮中,各地征地拆迁已成为家常便饭,自然由征地拆迁而一夜暴富的家庭也不计其数,其一夜暴富的原因就在于高额的征地拆迁补偿和相应的商品房屋安置。但为此,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也带来征地补偿方式和标准的不同,而且随着时代的变化征地拆迁补偿的标准也在变化。那么,湖北荆门征地补偿新标准发生了哪些变化呢?(以下补偿标准的内容仅供参考)根据湖北荆门当地的具体政策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转让是否有效?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转让是否有效?住房、医疗、教育、就业是当代社会的四座大山,其中住房问题是每个人都会面临,且必须解决的。在现实生活中,时刻存在着房屋买卖的行为,在转让房屋所有权后需要重新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若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即发生转让,该怎么处理呢,换言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转让是否有效?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概述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行为。我国实行严格的国有...


·茂名时代尚品土地使用年限
      茂名时代尚品土地使用年限 无论是商业用地还是住宅用地,都是有土地使用年限的。在您的土地使用证上也注明了土地使用年限。 茂名时代尚品土地使用年限 需要根据土地法来确定,商业用地的使用年限比住宅用地短。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一下各类土地的使用年限。 一、茂名时代尚品土地使用年限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


·征地补偿费使用办法是什么?
      征地补偿费使用办法是什么? 在当今这个时代,征地对于老百姓们来说是比较常见的事情了,茶余饭后,人们讨论的就是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您都知道,我国对于补偿费用做出了一些使用规定。比如说补偿费使用办法是什么?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征地补偿费使用办法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费的法律法规 对于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无土地使用证拆迁了补偿吗
      无土地使用证拆迁了补偿吗目前无“两证”的房屋,在能够出示办理用地手续与建设手续的相关证明的情况下是有可能得到补偿的。建议您在未拆迁前补办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在该拆迁项目公示后,您可以查阅关于无“两证”房屋需要出示的其他证明。农村的房屋,属于集体土地,只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没有房产证的。集体土地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流转,非本村集体户口可能会得不到补偿的,所以现在购买农村集体土地房屋风险较大,建议多做思考。如果是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是一定有房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