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有自首情节如何定罪量刑?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有自首情节如何定罪量刑?有自首情节会按照实际所犯的罪名进行定罪,量刑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是按照基准刑40%以下要进行从轻处罚。具体如下所述:《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是什么?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的,对于最终的定罪量刑环节肯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不管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自首情节认定是根据我们国家刑法条文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进行确定的,而在最终量刑的时候是有法官自由裁量。
  
  
  


·如果盗刷信用卡是否判刑
      如果盗刷信用卡会判刑吗?。1、盗刷他人信用卡属于盗窃行为。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


·重大立功减刑的情形都有哪些
      罪犯在服刑期间要是有重大立功的话,那此时就有可能获得减刑机会,一旦被减刑那意味着实际服刑的期限就要少一些,这是很有利的。不过法律中规定的重大立功减刑的情形都有哪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重大立功减刑的情形都有哪些 绝对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在刑罚执行期间,受刑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重大立功表现主要是指: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即受刑人在服刑期间,发现他人正在进行重大犯罪活动而予以制止。2、检举监狱内外重...


·构成非法集资1亿判刑几年?
      如果犯罪分子在进行非法集资的时候将活动范围延伸至全国或者经济发达的地区就很有可能达到上亿的犯罪数额,法官审理涉及到上亿非法集资的案件时就需要严格按照刑法的定刑标准来做出判决。下面就一起来看看构成非法集资1亿判刑几年? 一、构成非法集资1亿判刑几年? 如果全部数额都构成犯罪的话,可能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


·寻衅滋事罪共犯怎么处罚
      寻衅滋事属于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一种行为,如果达到了我国法律规定的标准,则还会构成寻衅滋事罪。而在此罪的实施过程中也会存在共犯情况。那么寻衅滋事罪共犯该如何处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寻衅滋事罪如何处罚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刑法》对信用卡恶意透支量刑规定
      一、《刑法》对信用卡恶意透支量刑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


·绑架罪是如何认定 绑架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绑架罪是如何认定?就要看行为人的绑架行为造成什么后果。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伤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因此,不同情节,量刑标准也不一样的。那么,绑架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请看下文内容。 一、绑架罪是如何认定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如...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生活中总有经济困难的时候,但是某些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却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甚至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这种时候就构成挪用资金罪,一般在判断是否构成此罪的时候,需要结合法律中关于此罪的犯罪构成才行,那究竟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


·犯罪既遂后可以成立中止吗?
      犯罪既遂后可以成立中止吗?不能成立。既遂是已经产生犯罪结果了,不可能形成中止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遂后还未出现犯罪结果的,通常会发生在危险犯中,当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已使侵犯的客体处于危险中,即构成既遂,但这时客体并未受到现实的伤害,如果此时行为人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笔者认为,还是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至于《刑法》第24条规定的...


·寻衅滋事罪主犯和从犯量刑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寻衅滋事罪主犯和从犯量刑区别:1.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


·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
      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二是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


·刑事诉讼法中的复议有哪些条文?
      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的时候,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当事人不服的话,可以提请复议,作为一项重要权利,复议在刑事诉讼中用的也比较普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复议复核方面有相关规定,那么刑事诉讼法中的复议有哪些条文?下面我们就给您简单做个罗列。 一、刑事诉讼法中的复议有哪些条文? 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