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结算单的法律效力如何?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工程结算单的法律效力如何?
  
  ?一、工程结算单的法律效力如何
  
  工程结算单的作用是施工双方当事人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的,在法律上属于双方对工程结算的确认,委托方应该按照工程结算单上所列的结算结果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如果委托方不按照工程结算单上所列的结算结果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方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需要说明的一点这里的双方必须是工程双方有法定权限的代理人,一般情况下结算单也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盖章,才能更好的保障工程结算单的效力。
  
  但其只能作为起诉的证据之一,同时需要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如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签证、施工图纸、竣工图纸,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二、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三、起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工程质量保证金计算公式是什么?
      工程质量保证金计算公式是什么?一、工程质量保证金计算公式是什么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一般来说,工程质保金不计利息。在质保期内,发生的质量修复费用,需要由施工方承担,质量保证金就是说如果发生质量问题,相关的费用从中扣除,不够的部分在向施工方追偿。如果质保期内没有质量问题,质保期完后退还给对方。一般来说,建设单位 应在出现...


·用人单位因疫情拖欠工资怎么办?
      用人单位因疫情拖欠工资怎么办?用人单位因疫情原因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咨询了解,要求后期补发。因此次疫情,假期延长和复工延迟属于企业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延迟复工的企业可以在复工后的最近工作日发放工资。同时,企业应注意告知员工延迟发放事宜。(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


·劳动能力鉴定主要鉴定哪些项目?
      劳动能力鉴定主要鉴定哪些项目? 1、 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2、 工伤职工工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鉴定 3、 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4、 工伤职工生活功能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5、 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 6、 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包括直接用于鉴定的费用和其他与鉴定有关的必要费用两大部分。直接用于鉴定的费用...


·孕妇解除劳动合同保险赔偿多少?
      女性在职场上总是处于弱势,因为女性除了工作还要承担着家庭生育的责任。所以我国法律对女性有特殊的保护,尤其是作为孕妇的劳动者更是受到了法律的特殊关注。当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仍生效的情况下,孕妇解除劳动合同保险赔偿多少呢? 一、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


·中国劳动合同是几年的有么有要求我国对劳动者和用人
      中国劳动合同是几年的有么有要求我国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年限没有要求,需要但是人进行相应的协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对于合同的期限都有着不同的期许,劳动者更倾向于签订时间长的合同,认为这样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且也更为稳定;二用人单位则倾向于不宜签订时间过长的劳动合同,因为这样可以根据企业的发展随时调整。《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


·公务员是现在很多人都在追求的一种工作
      公务员是现在很多人都在追求的一种工作,因为很多人都觉得公务员是一种很稳定的工作,可以说是铁饭碗,但是,公务员也不是说就一定不会丢掉工作的,一般公务员失业分为辞退和开除两种,那么,公务员辞退和开除有什么区别呢? 公务员辞退和开除有什么区别 1、两者性质不同。 开除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行政处分当中的最高处分,分别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能够被做出开除处分的公务员一般是是违反了...


·孕妇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保险?
      孕妇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保险? 劳动部《就处理劳动争议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第二十条:怎样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四条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此,1989年劳动部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中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1990年...


·一、判刑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是否享受?
      一、判刑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是否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除此之外,根据条例规定,职工如果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或拒绝治疗,都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


·国庆加班工资规定有什么?
      国庆加班工资规定有什么?众所周知我国的法律化程度在不断的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在巨大的生活压力之下不得不去加班来增加自己的经济收入,在相关法规中对加班也有一定的说明,确保工作者的劳动可以得到更高回报,尤其是对于工资的发放有着详细的说明,那国庆加班工资规定有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中秋国庆按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分开计算,分别支付3倍及2倍工资.今年中秋节、十一假期被网友称为史上“最复杂假期”。市民如在这段时间加班,加班工资需要分...


·双重劳动关系社保缴纳由谁进行?
      双重劳动关系社保缴纳由谁进行?由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进行缴纳,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就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中是可以存在双重工伤保险关系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两份工伤保险,只是享受待遇时只能存在一份待遇,即受到伤害时工作单位参加的工伤保险关系中获...


·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范本的内容是什么?
      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范本的内容是什么 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甲方(承包方): 乙方(分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工程地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