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
  
  一、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的区别是什么?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区别:
  
  1、工作时间约定不同
  
  全日制劳动关系: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4小时。
  
  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合同订立形式不同
  
  全日制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工资支付时间不同
  
  全日制劳动关系:按月计薪,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受其自身特征的限制,以小时计酬为主,且工资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
  
  4、试用期约定不同
  
  全日制劳动关系:除了以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认为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都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
  
  5、购买社保缴纳的承担者不同
  
  全日制劳动关系:无论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至少是“五险”,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
  
  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除了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外,对其他各项保险费,都由劳动者以个人身份缴纳。
  
  6、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同
  
  全日制劳动关系: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必须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的;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企业可以随时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却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使得用工更灵活,成本更低。
  
  7、劳动关系的排他性不同
  
  全日制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不具有排他性,员工可以与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但是后一个劳动关系不得影响前一个劳动关系。
  
  由此可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和非全日制用工的职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并不违法,不过,国家要求要求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工资的结算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5天,而且,非全日制用工每周累计工作的时间也不超过24个小时。
  
  


·职工被辞退后是否可以要经济补偿
      职工被辞退后是否可以要经济补偿 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了单位的经济利益会选择辞退一些员工,也就是所谓的经济性裁员。员工被无故辞退,其合法权益必然会遭到损害。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职工被辞退后是否可以要经济补偿?如果能,员工被辞退后如何索赔维权呢?本文将一一为你解答这两个问题。 一、职工被辞退后是否可以要经济补偿 非因员工原因,公司辞退劳动者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职工本人,并给予经济补偿。包含下列情况: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等级的标准是什么?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等级的标准是什么? 我们知道,我国工程评定分为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可是,由于相关知识的小众化,很多人对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具体规定不太清楚。那么,分部工程质量评定等级的标准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等级的标准是什么? 一 ?、合格: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二 ?、优良: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恪,其中有50%及其以上为优良(建筑设备安装工程中,必...


·工伤认定下来后伤残鉴定要多久?
      工伤认定下来后伤残鉴定要多久?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是必须治愈出院并且已经取得工伤认定书才可以申请,时限也是有规定的:如果是治愈出院前做出工伤认定的,必须在治愈出院后1个月内申请,如果是治愈出院后做出工伤认定的,必须在做出工伤认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工伤事故发生后应该怎么处理一、用人单位(一)发生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尽快将伤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并垫付工伤医疗费;工伤认定后,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可向社保机构申报核销或在定点医疗机...


·工程合同什么情况下是无效合同
      工程合同什么情况下是无效合同 一、工程合同什么情况下是无效合同?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签工程合同要遵守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


·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怎么办?
      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怎么办?在下列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赔偿: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赔偿办法如下: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


·超过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的定性是什么?
      由于我们国家的国情,社会上仍然存在许多老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仍然返聘工作的情况。关于已过法定退休年龄职工继续工作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一直存在争议,该关系的定性直接影响职工权益,对此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界清关系。那么,超过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的定性是什么的呢? 一、相关规范梳理 关于退休人员继续工作与工作单位关系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部分省、市法院规范有不同的规定,且现有的规定也未至详尽,实践中操作各不相同。对此,笔者认为有...


·不订立劳动合同最多能要几个月的双倍工资?
      不订立劳动合同最多能要几个月的双倍工资?合同法规定,自工人上班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说,第一个月是宽限期,双倍工资的计算应当从第二个月开始。在员工劳动一年后还未签订的,就应该要求单位付双倍的工资,工资的计算是按照11个月付双倍工资的。 一、《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


·一、劳动合同加手写备注是否有效?
      一、劳动合同加手写备注是否有效?签订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用工意向,用人单位聘请劳动者并与之签订的确认劳动关系的合同。通常比较正式的用人单位都会与劳动者签订与劳动内容相关的劳动合同,内容中会说明劳动范围以及报酬和劳动时间。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全部是打印的,对于手写部分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是有效的。二、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1、企业只有在第一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对于终止劳动合同才有绝对的终止权利,在续签以后...


·一、劳动合同法的三十八条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的三十八条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吉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内容是什么?
      吉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内容是什么? 吉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一?、《吉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以单位工程量分项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及价格为核心内容的表现形式,是确定建筑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强制性计量标准和确定全过程造价管理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指导性计价标准。 二、本定额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编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计价规范...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程序是什么?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程序是什么?一、 登记立案: 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并经过审查由劳动监察机构确认有违法事实的,应当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二、 调查取证: 登记立案后,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当作出调...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