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是怎样的?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二、 刑事诉讼中回避的适用程序
  
  1、回避的期间
  
  回避的期间,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其他适用回避的人员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以及有权指令回避的组织和人员指令回避的时间期限。
  
  回避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开始后的任何诉讼阶段提出申请和审核决定。属于回避范围的人员,应当在接受案件并了解具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后立即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他们了解有关人员具备应当回避的情形后即可以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有权决定回避的人员或者组织自了解本机关的办案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后或者自接到办案人员的自行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时,应当及时地加以审核,尽快作出决定,以利于案件迅速地开始进入正常的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相应地,在案件的侦查、起诉阶段和死刑复核程序中,也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
  
  2、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其中需要由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作出回避决定的院长、检察长不包括副职,因为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正职和副职的产生方式以及职权有明显不同。但是,当正职缺额或者不在岗位,由副职代行正职职权时,得适用正职的回避审查决定程序。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此款规定主要是针对侦查工作的特殊性决定的。侦查工作具有必须迅速、及时的特点,以便尽早地缉拿罪犯、收集证据,遏制犯罪。为了保障侦查工作的及时、有效,法律专门规定了在侦查期间履行回避制度的特殊方式。对本款法律规定在理解执行时还应当注意:
  
  (1)对回避作出决定前,包括复议期间;
  
  (2)侦查人员包括所有依法具有侦查权的机关的办案人员,含参与补充侦查的人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事宜,从提出申请或者请求到决定程序均适用《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分别由他们各自履行职责或者聘请、指派他们的机关负责人(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院长)决定是否回避。
  
  司法职员都是需要按照规定完成案件的侦查、审理等工作的,故此若是出现了需要回避的现象,是必须要由需要回避的司法职员,或者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先提出回避的申请,且在被批准后才需要回避,否则就只能是按照侦查的规定处理刑事案件。
  
  


·刑事犯罪的诉讼时效有多久?
      我们经常会看到某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之后,为逃避法律的追究隐姓埋名远走他乡,在20年后终被抓获判决死刑的新闻报道。在感叹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同时,大家也会有所疑虑,案件已经经过20年了,犯罪嫌疑人还可以被追诉,那刑事犯罪的诉讼时效有多久?为了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实施犯罪后逃跑的犯罪分子,我们还是要追究。只不过这个追究是有时效限制的。我国法律对于追诉时效的期限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法定最高刑是五年以下不包括五年有期的,经过五年;法定最...


·什么情况下的假想防卫是定罪性质?
      什么情况下的假想防卫是定罪性质?假想防卫是定罪性质存在以下情况:(1)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假想防卫行为区别于正当防卫和其他防卫错误的关键。所谓假想防卫,顾名思义,就是假设的想象的防卫而非真正的防卫,何以如此,是因为不法侵害并不实际存在,当然也毋须实施防卫行为,如果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且正在进行当中,那也就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法定前提,任何公民都有权实行必要的防卫行为,自然也就不存在假想防卫的问题,除了正当...


·被监视居住等于无罪么?
      被监视居住等于无罪么监视居住的人,可能有罪,也可能无罪。任何人未经法庭审判,不得认定其有罪。在司法实践中,被监视居住的人,也有最终被判无罪的。监视居住适用于审讯期间,如果侦查机关认定其涉嫌犯罪,同时认为其罪行较轻,一般是改为取保候审,即放人回家等待审判;如果认为其罪行较重,一般是改为刑事拘留,直到逮捕。即把人关到看守所。因此监视居住只是强制措施之一,最终当事人是不是有罪,还要由法院来审理后判定。二、监视居住能否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是...


·如何认定诽谤罪
      如何认定诽谤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


·行贿罪能否适用缓刑的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建筑单位修建房屋之前的工程项目需要得到国家机关的审判;申请贷款也需要经过银行单位职员的批准。由此可以看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职权是比较大的,为了使得自己免除或者简化程序,不少人会向这些职员行贿,行贿罪能否适用缓刑的规定? 一、行贿罪量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


·刑事案件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刑事案件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一般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特殊理由: 1、参与过前一诉讼程序的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后一诉讼程序; 2、再审合议庭的组成 3、死刑复...


·触犯贩毒被抓多久判刑?
      触犯贩毒被抓多久判刑? 一、触犯贩毒被抓多久判刑? 没有明确的期限,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批捕的相关期限规定如下: 1、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应当进行侦察,时间一般为2个月,但是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重大疑难等情况) 2、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可以交公安机关补充侦察2次,每次1个月,但最多补充侦察2次。 3、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一般为二个月,可以延长二个月,重大疑难再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


·检察院变更罪名后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检察院变更罪名后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一、检察院变更罪名后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检察院变更罪名后辩护词的内容有:辩护人信息、犯罪嫌疑人信息、变更罪名的基本情况、辩护意见、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辩护人应当结合检察院变更罪名的...


·非法经营罪主体是怎样的,犯罪客体是什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的含义相当宽泛,生产、流通到交换、销售等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可能属于经营活动。而要想对行为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则首先要满足此罪的主体要件。到底非法经营罪的主体是怎样的?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非法经营罪主体是怎样的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依本条愿意是指经营者,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人不商”,...


·刑事辩护全覆盖看守所内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
       一、刑事辩护全覆盖看守所内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 在看守所期间,犯罪嫌疑人自己因为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第二条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


·遗弃婴儿情节恶劣的如何定罪?
      遗弃婴儿是违法的行为,行为人不仅在道德上会受到谴责,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遗弃婴儿情节恶劣的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如何处理很多人并不是很清楚,因为尽管都是遗弃行为,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和主观方面的不同,行为性质也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遗弃婴儿行为的性质 遗弃儿童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能一刀切,而一概认为构成遗弃罪。 1、 如果对年幼的或者患病的孩童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则具有扶养义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