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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作虚假陈述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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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种:构成伪证罪伪证罪,是指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法条的规定中,伪证罪是不包括被害人的。但是有观点认为,对于伪证罪中的证人不应作狭义理解,应包括被害人在内。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可见,证人是指一切知道案件情况的人。被害人作为直接被侵害的对象,了解案件的经过,从这一点来看,被害人在广义上属于证人范围。所以,被害人如果作了虚假陈述,且其主观上也是为了陷害他人,就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罪的构成特征。第二种:构成诬告陷害罪我国刑法对诬告陷害罪的规定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害人为图报复,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意图使他人受到更为严厉的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话,已经构成诬告陷害罪,应当以诬告陷害罪定罪处罚。第三种:不构成犯罪有观点认为,被害人行为确实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但由于现行刑法未明确规定该行为是犯罪行为,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被害人作虚假陈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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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失犯罪有哪些类型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需要考虑行为人的知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即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而非任何结果。2、过于自信的过失。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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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排查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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