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案例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本来有能力可以有所行为,但行为人采取不作为的方式。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为了方便您了解,我们整理了一份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案例,详细请阅读下文。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案例
  
  案例介绍:2006年12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约江某到其家中卖淫。晚6时许,两人吃完晚饭后到二楼卧室看电视。此时,江某称身体不太舒服,但两人仍脱掉外衣开始互相抚摸,后江某称身体更不舒服,且其脸色开始变黄。其间,李某帮江某揉了太阳穴约二、三分钟。李某意识到江某可能有生命危险,但怕嫖娼的事情败露,并未采取送江某上医院或拨打“120”求助电话等积极措施予以施救。晚9时许,江某已无法开口说话,眼睛翻白,嘴巴微微张开,手脚不能动弹。晚10时30分左右,江某眼睛上翻、嘴巴张开并流出泡沫状的液体,但身体还有温度。李某见状即找来绳子和木梯,将江某转移到山上丢弃。在移动过程中,江某两边肋部被擦伤,头顶部被碰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江某系左心功能不全(陈旧性心肌梗死),并发室性心律失常死亡。同时,经某医院检验病理科病理诊断,江某头顶及腋下的伤均系生前伤,但并非主要致死原因,应视为加速死亡的因素。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江某存在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应当预见自己的轻率的处置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约被害人到其家中卖淫,致被害人病发后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被告人李某负有救助的义务。其主观上虽然没有直接杀害被害人的故意,但在被害人病发后,被告人李某明知自己不救助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却因怕嫖娼的事情败露,在能救助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救助措施,而是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且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在被害人江某病发后,被告人李某有条件也有能力予以救助,但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主要有三种:
  
  1、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3、基于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特定义务;
  
  4、由行为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因此,李某并无救助江某的义务,其不采取有效救助措施致江某死亡的行为只能用道德来评价,而不能用刑法来评价,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评析:
  
  第二种意见更合理,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由于行为人主观方面出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不应当作为而作为,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必须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即两者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在本案中,被害人江某病发时间长达四个多小时,且其症状不断加重,李某明知江某存在生命危险,但因担心嫖娼的事情败露而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并非过失,而是间接故意,故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侵害他人生命权利的犯罪。除应当具备一般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须负有阻止他人死亡的作为义务。行为人负有阻止他人死亡的义务是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核心要素,如果行为人对他人无任何阻止其死亡的法律义务,也就不具备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主体资格。
  
  2、行为人须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根据当时的客观环境,行为人有条件也有能力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否则,行为人便不负责任,因为法律并不苛求行为人履行其无法履行的义务。
  
  3、不作为行为与他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作为犯罪因果关系不同的是,在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中,造成危害结果的原因力往往不是直接出于不作为,而是出于另一个原因,这个原因与不作为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了危害结果。因此,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属于“多因一果”。
  
  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有作为的义务,根据传统的刑法理论,行为人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的明文规定。这是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这种义务来源通常只针对纯正不作为犯罪即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而且,这里的法律规定必须严格解释,只能理解为刑法明文规定或者刑法予以认可。虽然有其他法律规定,但未经刑法认可的,不能成为不作为之作为义务。否则,就会扩大打击面,有违刑法谦抑性的特点。
  
  2、行为人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担任某种职务或者从事某种特定业务的人,由于履行职责的需要必须承担相应的作为义务。如值班医生有抢救危重病人的职责,值勤消防队员有灭火的义务等等。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这些特定的义务,就可能给法律所保护的其他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因此,有必要将此种义务纳入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3、基于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特定义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上能够引起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合同行为。如,基于合同关系受雇照看病人或者儿童,当病人或者儿童的生命、健康发生危险时,受雇者具有排除这种危险的义务。
  
  4、基于自己的先行行为所产生的特定作为义务。当行为人由于自已先前实施的行为造成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处于危险时,行为人便须承担排除这种危险的特定作为义务。如行为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其便负有救助伤者的义务。
  
  本案中,李某约江某到其家中卖淫,二人虽然是为追求非法目的,但江某也是出于信任李某才应约至其家中,双方事实上也是成立了一种合同关系。
  
  当然,由于合同内容违法,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但不代表合同内容之外的利益均不受法律保护。由于二人行为的私密性,江某病发时,只有李某在场,李某也有条件、有能力为江某提供救助,但李某却担心嫖娼之事败露,明知道江某存在生命危险,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与江某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而且,从道德义务的角度来讲,一般的道德义务不纳入法律调整范畴,但重大的道德义务却有必要由法律来调整,特别是在涉及他人生命安全时由法律来强制义务人履行重大的道德义务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法律与道德都具有追求自由与秩序的同向性,且一些重大的道德义务不履行也有违人类社会的基本伦理和价值目标,特别是生命健康是人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更需要予以特别保护。因此,根据上述第二项义务来源,李某负有作为义务。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案例,希望能更好帮助你理解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者您还想了解更多的知识,可以咨询的在线律师,他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刑事拘留到逮捕要多少天
      一、刑事拘留到逮捕要多少天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刑事拘留为30天 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7天)。在这期间不逮捕的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放人。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一、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


·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提高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完善这一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用程序公正保证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多年,今天我将结合工作实际和大家一起谈一谈对刑事非法排除规则的重要意义及适用...


·拾得他人遗失物侵占构成犯罪吗
      拾得他人遗失物侵占构成犯罪吗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由于疏忽意料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会丢失我们的物品,这也就是民法上所规定的遗失物。当我们的遗失物被别人取得,由别人侵占之后,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取回属于自己的遗失物。那么,拾得他人遗失物侵占构成犯罪吗?我们为您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拾得他人遗失物要怎么处理?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拾得人与权利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处理规则是...


·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如何认定
      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如何认定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


·刑事诉讼法二审抗诉有抗诉期限吗?
      一,刑事诉讼法二审抗诉有抗诉期限吗?刑事诉讼法二审抗诉有抗诉期限,抗诉期限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十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刑诉》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以,如果你是一审案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否则经过10日开始判决开...


·私闯民宅聚众斗殴轻微伤怎么量刑?
      私闯民宅聚众斗殴轻微伤怎么量刑? 一、私闯民宅聚众斗殴轻微伤怎么量刑? 私闯民宅聚众斗殴轻微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二、聚众斗殴可以取保候审吗 取保候审需要符合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


·绑架罪的犯罪形态如何界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绑架罪的既遂及未遂的认定标准,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过程中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是否以数罪并罚论处历来有分歧。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解答有关绑架罪犯罪形态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和中止 犯罪既遂是指某一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只要绑架行为实施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认为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判断既遂行为的标准。有人认为,评判既...


·监视居住刑诉法法条有什么内容
      监视居住刑诉法法条有什么内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


·涉嫌销售假药罪辩护词范文怎么写?
      一、涉嫌销售假药罪辩护词范文怎么写?审判长、审判员:受制造、销售假药罪一案被告人宫××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履行辩护职责,现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辩护人注意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犯制造、销售假药罪,原在案件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对宫××采取强制措施时,宫××涉嫌的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辩护人还注意到,在昨天的庭审调查当中,包括庭审调查以前,审判长征求宫××对起诉书的意见时,宫×...


·一、行政盗窃拘留多久偷窃公私财物没有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
      一、行政盗窃拘留多久偷窃公私财物没有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的,自然不会给予刑事处罚,但这毕竟也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因此往往会给予行为人治安处罚,也就是对其进行行政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因而,偷窃公私财物的,通常情况下是给予5-10日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