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醉驾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一、醉驾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这要看具体的情况。
  
  1、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危险驾驶罪
  
  ……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一般情况下,醉驾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还要以危险驾驶罪始定罪处罚。所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第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的时速行驶的。
  
  第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三款事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由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醉驾入刑影响
  
  1、公务员醉驾可开除
  
  公务员醉驾如被查处入刑,就面临被开除的处分。《公务员法》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
  
  2、企业员工可被解除合同
  
  从法律上讲,如果劳动者因为醉驾被判刑的,用人单位可将此作为将其解雇的理由。同时,这一犯罪记录因为要入个人档案,对醉驾者以后的生活和就业都会产生间接影响,比如再就业被淘汰和将来的贷款受阻等,都会多少有影响。而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还要取决于用人单位。
  
  3、律师或被吊销执业证书
  
  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将被吊销。醉驾应属故意犯罪,即驾驶人明知自己喝了酒不能驾车,还驾驶车辆。如果律师醉驾真的被定罪,恐怕要被吊销执业证书。
  
  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吹气检测不纳入醉驾鉴定。按照刑事案件取证的标准,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进行抽血取证。查酒驾中的酒精监测仪器数据,仅是交警前期判断醉驾的方法,通过对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的比对,作出具鉴定结论。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包括哪些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一)意外事件。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对行为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二)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三)紧急避险。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


·刑诉法移送案件至公安是否必须立案?
      老百姓之间发生矛盾,为了更好的解决冲突,有人会采取诉讼的手段,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如果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中止审理,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那么,刑诉法移送案件至公安是否必须立案?下面我们就给您做个介绍。一、刑诉法移送案件至公安是否必须立案?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自诉人的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


·行贿罪100万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行贿罪100万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行贿罪100万量刑标准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受到的处罚规定如下: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犯行贿罪,...


·盗窃罪公安局立案要多久才能立案
      盗窃罪公安局立案要多久反映的是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期限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因为每件案件的情况不一样,受案件复杂程度、司法成本等各种因素的影响,造成刑事立案时间长短不一。我们通过总结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供您借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


·审查起诉阶段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
      审查起诉阶段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审查起诉阶段是犯罪嫌疑人,此时并没有决定审查起诉,所以不能够叫做被告。审查起诉阶段也只是被告人,而不是罪犯,没有法院的判决任何机关不能定谁谁有罪。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称谓是“犯罪嫌疑人”,法院审理阶段的称谓是“被告人”,第二审诉讼中的称谓是“上诉人”或者“原审被告”,再审程序中的称谓是“申请人”。从广义角度来说,“罪犯”与“犯罪分子”并无实质性的区别,其含义是指触犯国家刑法,正受到刑罚处罚或...


·贩毒无期徒刑的情况是什么?
      贩毒无期徒刑的的情况是什么?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


·刑事赔偿法原则是怎样的?
      刑事赔偿法原则是怎样的? 一、刑事赔偿法原则是怎样的? 1、结果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 只要被羁押的公民确是无辜的,无论司法机关是否违法、有无过错、该公民都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或致害行为本身存在某种缺陷未达到某种标准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务过错的表现形式有,公务实施不良,不执行公务,公务实施延迟等。行政法院判断公务过错,通...


·刑事犯罪的诉讼时效有多久?
      我们经常会看到某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之后,为逃避法律的追究隐姓埋名远走他乡,在20年后终被抓获判决死刑的新闻报道。在感叹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同时,大家也会有所疑虑,案件已经经过20年了,犯罪嫌疑人还可以被追诉,那刑事犯罪的诉讼时效有多久?为了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实施犯罪后逃跑的犯罪分子,我们还是要追究。只不过这个追究是有时效限制的。我国法律对于追诉时效的期限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法定最高刑是五年以下不包括五年有期的,经过五年;法定最...


·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抗诉的规定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抗诉的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抗诉的规定是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抗诉分为依上诉程序和依审判监督程序两种提出方式。二、抗诉的程序是什么(一)抗诉的提出抗诉的提出是指哪一级别的人民检察院对哪一级别的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包括哪些行为?
      在生活中,很多家庭因为家人赌博导致家庭破裂的情况不在少数,一旦陷入赌博,势必会对整个家庭造成不良的影响。目前,我国不仅加大了对赌博行为的打击,同时对开设赌场的行为也是规定为刑事犯罪的。那么开设赌场罪一般是如何量刑的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开设赌场行为包括哪些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


·有什么样的情况限制减刑
      一、有什么样的情况限制减刑限制减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内容,限制减刑的适用主体有三类:1、被判处死缓的累犯;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3、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自《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施行之后,首例对被判处死缓的被告人决定限制减刑的案件发生在上海,杀死乘客后抛尸灭迹的出租车司机蒋某犯故意杀人罪,被上海一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