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诉状一方多分财产的规定是什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离婚诉状一方多分财产的规定是什么?
  
  一、离婚诉状一方多分财产的规定
  
  
  是另外一方当事人实际上存在着一种过错,那么在法庭当中就规定,其中一方可以获得多分财产,当然对于大多数的离婚类型的财产分配的案件来说,都是需要进行一个平均分配的原则为基础的。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离婚诉状一方多分财产的规定是什么?离婚如何确认财产分割情况?
  
  具体事情要具体分析,法官的判断也是要结合各种的因素。在婚姻中遇到问题,一定要积极解决。如果双方私下解决不了的,可以请教相关律师,要合法地得到自己该有的利益。但是不管怎么样,开开心心过日子才是最重要的。
  
  在日常生活当中,对于离婚类型案件,一般情况下都会有一个起诉状来递交给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一个审理,在这种状况之下所进行的审理,一般情况下是平均分配,必须要照顾女方和孩子的利益。
  
  


·夫妻办离婚哪些财产离婚不分割
      哪些财产离婚不分割离婚时,以下几种财产是不能分割的:1、婚前个人财产在新婚姻法实行以前,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比如房屋、大型机械或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分。但是新法实行以后,除有特殊约定外,所属权不再随时间变化,在离婚时也属个人所有,不能将其平分!2、赔款或补偿这个其实是有区分的,如果是共同的生产生活的赔款或补偿就属于共同财产。但是法定私人的补偿则...


·夫妻共同财产的保全法院能执行吗
      夫妻共同财产的保全法院能执行吗可以要求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时,是有不同的情况的,是作为担保财产还是要查封的对方财产,如担保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需提交双方的婚姻证、户口本并夫妻双方在担保函上签字,即可查封,如查封的被告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可以查封,不受影响。离婚诉讼是解除夫妻关系的变更之诉,如果同时兼有财产的给付内容,可以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机子女抚...


·离婚官司财产分割的内容
      离婚官司财产分割的内容一、离婚官司财产分割的标准 1、婚姻法》规定,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


·法院判决离婚有什么标准
      ,夫妻协议离婚只要双方都同意并且符合要件是可以离的。但是起诉离婚需要由法院判决,那通常情况下法院判决离婚有什么标准呢?若需要对夫妻感情做出认定,那么此时又该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法院判决离婚有什么标准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我国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离婚的标准。 二、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既然“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标准,那么又能以什么依据来判定“感情确已破裂”呢?人民法院审...


·有性行为算破坏军婚吗?
      有性行为算破坏军婚吗?一般情况下,是不构成破坏军婚罪。但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看待事情。《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二、破坏军婚罪认定1、从是否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破坏军婚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这是破坏军婚罪最本质的特征。所以,我们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来区分破坏军婚罪与非罪的界限。2、从客观上是否具有与现役军人配偶同...


·再婚夫妻新婚姻法如何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再婚夫妻新婚姻法如何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相比于以前的旧社会,现在人们对婚姻的观念也不断的开放,对于离婚后再婚的人员也不在少数,不管是结婚还是再婚法律都有相关的规定,保证婚姻双方各自的公平利益,那么再婚夫妻民法典如何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再婚夫妻如何做财产公证 (一)准备好以下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夫妻办理财产公证需要带上结婚证;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


·签了离婚协议未登记有没有效
      签了离婚协议未登记有没有效由于法律对离婚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中争议非常大,有各种各样的不同观点。但普遍的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生效的前提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或在法院协议离婚之后。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离婚协议就不发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进行反悔。离婚协议仅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用以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财产状况、子女抚养等,...


·国家赔偿刑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刑事拘留国家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


·婚内分割财产的情形包括什么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
      婚内分割财产的情形包括什么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与物权法上的分割共同共有财产是一致的。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分割财产的情形就是属于物权法上的重大理由。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了一方可以主张分割共有财产的两种情形: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这一条款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1)上述行为的实施者必须...


·离婚再婚需要哪些手续
      离婚后再婚应到男女双方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手续。办理时双方带好身份证、户口本,大两寸双人合影照片三张、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等材料。《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


·在离婚中
      在离婚中,夫妻双方最容易其争执的就是抚养权,常常因为抚养权而大打出手,导致双方受伤,但是如果出现一种情况,当法院判决给一方,但是子女愿意跟随怎么办?下面就由本站我们为您解答有抚养权但小孩不愿跟怎么办?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