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处分原则?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处分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处分原则?
  
  第一、男女平等原则。
  
  在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的情况较多。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
  
  第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在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第四、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在公平的前提下进行分割。
  
  第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
  
  


·女方怀孕期间可以离婚吗?女方怀孕期间能否离婚?
      女方怀孕期间可以离婚吗?女方怀孕期间能否离婚?妇女在怀孕时,身体、心理都处于一个特殊的状态,为保护妇女以及胎儿的权益,法律给此时的妇女诸多特殊保护。例如,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婚姻家庭才是怀孕妇女生活的根本,那在女方怀孕期间可以离婚吗?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女方怀孕期间可以离婚吗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一千零八十二条之相关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


·商家同意退卡会反悔吗
      一般不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


·征信会影响获得孩子抚养权吗
      不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与子女的年龄、生活环境、父方与母方的经济情况、教育状况、身体情况等因素有关,如果一方有家暴、吸毒、赌博等恶习的证据不利于抚养权的争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


·离婚后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是谁?
      离婚后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是谁?父母是未成年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即是夫妻离婚,除非有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监护权的行为的,父母依旧是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不会因为离婚就取消监护资格的。但,通常在夫妻离婚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跟随拥有抚养权的一方走。即哪一方拥有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则就相对的拥有了监护权,成为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1、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3、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


·离婚后再结婚登记需要什么证件
      离婚后再结婚登记需要什么证件再婚除了复婚需要带离婚证,其他需要提交的证件如下: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场复印)。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场填写)。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现场照相,不过得交纳一定费用)。二、再婚的具体流程如下:1、申请。需提交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需注意的是:离婚后再婚需带上离婚证或判决书。2...


·离婚孩子抚养费给付年限是多久
      基本上没有看到过父母抚养孩子一辈子的情况,当然要是孩子本身属于残疾人,无法自理生活的话,这种情况下父母抚养的时间可能就会比较长。那在一般情况下,要是父母离婚孩子抚养费给付年限是多久呢?对此,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孩子抚养费给付年限是多久 抚养费主要是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的体现,所以抚养费原则上的给付期限是到子女成年。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 1、原则期限: 根据子女成年的含义,原则...


·刑法如何认定事实婚姻?
      刑法如何认定事实婚姻?我国刑法对事实婚姻关系是没有作出规定的,但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关系作出了规定,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按非婚同居关系处理。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什么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的情况其实在社会中是时常可以看到的,不过当前很多人对此没有明确的认知,所以很多人自身遇到这些问题可以要求国家赔偿时,却不知道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维护自身的权益,所以对国家赔偿的相关意识水平还有待提高,那对于我们来说哪些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呢? 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


·未婚怀孕与他人结婚抚养权的规定是什么?
      未婚怀孕与他人结婚抚养权的规定是什么? 一、未婚怀孕与他人结婚抚养权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完全相同。非婚生子女是其生父与生母共同的子女,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应由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共同承担,而不是仅由生父或生母一方承担,而且,承担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费和生活费是其生父母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25条第2款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男女双...


·一、农村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多少?
      一、农村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