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债务抵销的法律依据怎么规定抵销条件的?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债务抵销的法律依据怎么规定抵销条件的?
  
  在生活中双方往往会因为一些债务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为了避免纠纷,双方会把债务进行抵销,从而化解纠纷。那么在债务抵销的法律依据中是怎么是说的呢?在进行债务抵销时需要哪些条件?下面我们带你看一看债务抵销到底需要哪些条件。
  
  
  一、债务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是以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只有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才能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销灭;也只有两个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抵销,如果一个是合法债务,另一个是不合法债务,则不得主张抵销,因为不合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功能,因而当事人双方所负的债务均须到清偿期。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不得抵销,但当事人自愿放弃期前利益、对对方当事人无害的,也应允许抵销。双方的债务需可用于抵销。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相同
  
  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双方各有其经济目的,即不得抵销,否则不免使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交易目的难以实现。因此标的物种类不同的债务不得抵销。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二、如何进行债权抵销?
  
  1、合意抵销。抵销须有主动(抵销)债权人与受动(抵销)侵权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2、法律上的抵销。抵销须有主动债权人向受动债权人为抵销的意思表示。
  
  主动债权人依法律行为抵销的抵销权,属形成权,因此其抵销不得附条件、附期限、否则无效。当抵销的意思表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且主动债权与受动债权均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时,抵销始发生效力。当主动债权的给付利益与受动债权相等时,债销灭,但主动债权的给付利益大于或小于受动债权时,抵销只就对等数额的给付利益范围内销灭债权。
  
  三、法律禁止抵销的债权有哪些?
  
  法律禁止抵销的债权有哪几类法律禁止抵销的债权有以下几类:
  
  1、法律禁止扣押的债权,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例如劳动报酬、抚恤金等债权。
  
  2、受国家计划约束的债权也不得为抵销。
  
  3、对于受扣押的债权,第三债务人不得以其债权与在扣押后取得或其清偿期晚于被扣押的债权而相互抵销。
  
  4、对于因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其债权为抵销。
  
  5、以行为、智慧成果为给付标的的债权,即使是同种类,由其性质所决定,也不得抵销。
  
  6、当事人约定禁止抵销的债权不得为抵销。
  
  我们认为债务抵销指当事人双方在债务上以某种形式,实现互不相欠的结果叫债务抵销。在债务抵销的同时必须要按照债务抵销的法律依据来施行,如果不能正常进行债务抵销或是抵销过程中产生纠纷,您可以咨询网站的律师!
  
  


·公司减资拖欠货款怎么办?
      公司存在后想要营利肯定需要与其他的公司之间产生交易往来并且因此而出现了货款与实物之间的交换,但是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因为其他的原因导致了最后需要通过减资的方式使公司得以维持,而减资之前就已经有的拖欠货款就需要尽快解决。那么,公司减资拖欠货款怎么办? 一、公司减资拖欠货款怎么办? 公司减资后仍有拖欠的货款仍然应当按照原本的债务进行偿还。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缴纳出资...


·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违约金是怎么规定的
       一、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违约金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确立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有关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并随之变化而改变。原则上双...


·无抵押免担保贷款不还怎么样 在进行贷款的时候,无论是选择哪
      无抵押免担保贷款不还怎么样 在进行贷款的时候,无论是选择哪种贷款方式,我们要注意,一定要进行及时还款,否则会产生严重的后果。那么,无抵押贷款是否是真的呢?无抵押免担保贷款不还会怎么样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无抵押免担保贷款不还会怎么样 贷款还不上会产生的后果 1、 贷款银行会依法向你催收到期贷款,按照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合同)的约定,贷款行将向法院起诉,法院会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包括冻结你...


·骗取贷款罪数额多少可以立案追诉
      骗取贷款罪是国家新设立的罪名并规定了量刑标准,于才对其立案追诉标准做了具体规定,因此很多人不清楚骗取贷款罪数额达到多少才可以立案追诉。在下文中我们为您介绍。一、骗取贷款罪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新婚姻法二十四条 债务条款的解读有哪些
      新婚姻法二十四条 债务条款的解读有哪些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解释 规定和补充说明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


·借款人的违约情况有哪些?
      借款人的违约情况有哪些?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情况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那么,在实践中,借款人的违约情况究竟有哪些呢?此外,对于这些借款纠纷的处理方式又是什么呢?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您一定要了解这些内容。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阐明。 一、借款人的违约情况有哪些 实践中常遇到的借款人违反义务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1、按约定接受借款占多数 借款人没有按约定接受借款,应赔偿贷款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于贷款人的损失实际上是利息...


·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范文的内容是什么?
      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范文的内容是什么?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只要说明清楚即可。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典》及《民法典》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


·政府或有债务的具体范围包括什么?
      政府或有债务的具体范围包括什么? 在政府过去的交易事项中都会涉及什么潜在的责任义务?而或有债务的具体范围都包含了哪些?如果遇到这样的事件,对相关问题有不太清楚的,可以阅读下面文章,我们就或有债务的具体范围的问题做了详细的解析,但愿可以帮助你解决疑惑。 ?????? 一、政府或有债务的具体范围 (一)显性政府或有债务 隐性债务即没有正式确认的、在某一事件发生后才产生的政府债务。显性直接债务通常指财政预算列出的政府债务。 1、国家...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考虑哪些因素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考虑哪些因素实践中,夫妻在离婚时,对一项债务的清偿有时会存在“踢皮球的情况”,即夫妻俩都不愿意由自己偿还,认为该债务应该由对方偿还,这时就需要对该项债务进行认定。那么,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怎么认定呢?换言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应考虑哪些因素?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考虑哪些因素 首先必须明确,决定债务性质的标准并不是某些人认为的“以谁的名义欠债就属谁的债务”,不少人认为只有以夫妻双方名义所负的债务才属...


·孩子最低抚养费是多少《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
      孩子最低抚养费是多少《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时,以离婚夫妻双方的自愿协商为首选,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抚养费具体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


·手里有借条怎么走法律程序?
      手里有借条怎么走法律程序?手里有借条走法律程序,应当准备好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起诉状,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被告常口信息资料到人民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的的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具体情况有:1、原告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每份起诉状都应当有原告的亲笔签名或盖章。我国法律规定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并且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向原告宣读,原告确...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