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管理权归谁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管理权归谁其实,不论是农村土地还是城镇土地,都属于国土资源管理局的管理范畴,但是目前,都已经实行了垂直管理制度,因此农村土地,包括耕地、集体土地、宅基地、四荒地等多种类型的土地多呈现出以下垂直管理模式:村委会——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省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通常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1、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 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档案管理土地证书核发和土地动态管理工作。2、负责农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乡后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3、开展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具体实施基本农田划划区定界;4、协助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5、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有关工作。6、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行政区域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受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可能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论证工作,协助调处探矿权、采矿权权属纠纷。7、受理本区域内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落实首办责任制事项;调查处理国土资源信 访事项;动态掌握所辖各村(街道)人民群众对有关国土资源工作存在问题、矛盾纠纷等苗头性情况,并及时进行引导、妥善处理;动态搜集掌握人民群众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组,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推诿,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二、集体土地租赁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法等,土地所有权分两种:一种是国家所有,一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土地如果没有被国家征收,就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多种形式,一般为村委会,也可能为村民小组,具体看各个地方的习惯及历史因素等。
  
  
  


·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葡萄树是怎么样的?
      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葡萄树是怎么样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


·中介未告知土地使用年限算违约吗?
      土地使用权年限是土地使用者对土地拥有使用权的期限,根据我国土地使用相关管理条例,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般在70年左右。但是很多人在购买房产时并没有清晰的关于土地使有权年限的概念,很多房屋中介也并没有明确告知其相关内容。那么中介未告知土地使用年限算违约吗?土地使用年限规定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对合法取得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年限。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土地使用权包括对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


·农村宅基地继承分割是否合法
      如何能合法的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及继承权,农村宅基地到底能不能分割。这个问题是这些年的热门问题,尤其是在农村,很多人都对这个问题有很多的疑问,那么农村宅基地继承分割是否合法,下面就由我们在本文中为您解答。 一、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与分割 宅基地并不属于个人财产,因我国《土地法》规定,农村的土地归村集体所有,这个“农村的土地”中就包括了宅基地,因此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继承。该宅基地可以有本村农业户籍的合法继承人和村委会协议取得土地...


·昆明征地引发冲突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当中,农民被征收土地的话,那么肯定会丧失一部分的生活来源,这个时候国家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征收土地补偿款项的发放,现实生活当中确实在这方面容易发生冲突,很多人对此想要清楚了解一下,昆明征地引发冲突应当如何进行处理?一、昆明征地引发冲突应当如何进行处理?如果是关于征收引发冲突的话,那么首先应当与政府协商解决,这属于政府违规操作的话,可以提起相应的诉讼.二、昆明市安宁市征地补偿标准昆明市安宁市征地区片划分为四类:一类区片范围:...


·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
      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 在我国国家为了加强对征地开发的管理,也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所以制定了国家征地补偿标准。为的是让拆迁的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所出版的标准。那么国家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


·信宜钱排高速征收土地多少钱一方?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如今高速也在不停地建设,为了让您体会高更加便捷快速的出行,高速公路的建设往往涉及非常广的范围,这也就意味着会有部分土地需要改变其原来的用途,被国家征收为高速公路建设地,那么有关高速征收土地就有这样的问题:信宜钱排高速征收土地多少钱一方?我们来听听我们的回答吧。一、信宜钱排高速征收土地多少钱一方?信宜钱排:发放首批265万元云茂高速征地款,目前没有给出具体一方的价格。二、高速公路占地怎么赔偿?全国各地标准不一,原则上按公...


·吉林高速征地拆迁补偿有哪些标准?
      吉林高速征地拆迁补偿有哪些标准?吉林市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1、受理申请材料,办理土地使用证需要准备的材料是: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政府材料)。 4)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 2、审核材料 3、校准...


·关于征地补偿款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征地补偿款的规定有哪些 在我国,为了更好的发展,常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土地进行征收然后进行改建,为了维护被征收土地的人的利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来对被征收土地的人进行补偿,那么关于征地补偿款的规定有哪些呢?在下面的文章中将带来相关规定的具体介绍。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


·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什么?
      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二、土地承包应当遵循的原则 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