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并购基金回购条款是什么,有哪些内容?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并购基金回购条款是什么,有哪些内容? 一、并购基金
  并购基金,是专注于对目标企业进行并购的基金,其投资手法是,通过收购目标企业股权,获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然后对其进行一定的重组改造,持有一定时期后再出售。
  并购基金与其他类型投资的不同表现在,风险投资主要投资于创业型企业,并购基金选择的对象是成熟企业;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对企业控制权无兴趣,而并购基金意在获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并购基金经常出现在MBO和MBI中。
   二、并购基金回购条款
  PE/VC在投资过程中,由于缺乏对被投资企业的了解与认识,导致其在投资决策时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与风险。另外,企业管理层可能对企业进行比较乐观的分析与判断,投资公司亦不确定该乐观分析的可实现性,但在投资估值时已反映或包括被投资企业未来超成长性价值因素。不可否认,PE/VC投资项目的风险一般都比较大,而风险投资公司非常重视风险预防与化解,并有一整套规避风险的方式与投资策略,股权回购就是其中的重要选择方案。
  (一)股权回购是指风险投资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被投资企业或股东等第三方回购其所持目标公司股权/股份的行为。
  (二)在股权投资私募领域,股权回购的作用:
  首先, 股权回购所设定的条件,比如企业经营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5%、企业在未来三年内完成上市等,这些条款客观上督促或激励企业的现有股东采取各种措施实现其向投资者投资时所作出的承诺;
  其次,投资者可能承诺在一定条件下额外奖励管理层一定比例股份,因此,对于激发被投资企业团队的管理能力与积极性具有重要激励作用,也通过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向管理团队传递压力;
  最后,股权回购能够保障投资者在被投资公司或管理团队等未实现经营承诺或其他设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出售股权退出被投资企业。
  (三)我国《公司法》关于“股权回购”的相关规定与分析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基于上述规定,除非发生满足上述情况之事实,方可发生有限公司股权回购,且该回购基本是通过司法裁决的方式实现。除此之外,股东及被投资公司之间不能通过协议约定“股权回购”,即使做出类似约定,也难于得到司法认可与执行。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股份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上述规定严格限定了“股份回购”的条件与情形,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否则,股东及被投资公司之间亦不能通过协议约定“股权回购”。即使做出类似约定,也难于得到司法认可与执行。
  综上所述,可以初步得出结论:私募股权融资领域,股权回购的主体不能是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
  (四)“股权回购”协议主体的选择
  依据本文第三点之分析,风险投资者不能与所投资企业签订股权回购协议或做相关安排,但可以考虑选择如下替代方案:
  1、如果公司存在MBO的情况,可通过与管理层签订回购协议;
  2、投资者与所投资公司的股东签订回购协议;
  3、投资者与管理层及股东同时签订回购协议。
  (五)股权回购协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注意回购条款设定的合法性,避免被认定为名为“股权投资”,实为“企业借贷”;
  2、充分关注“回购条款”未来的可执行性,防止“股权回购”只是一纸空文,无法有效执行,比如合理设定回购时间、回购股份价格等。
  3、投资公司需要对承担回购义务的主体,公司股东及/或管理层的回购能力进行评估,并通过合理的交易文件设计保证目标的实现
  以上就是为您的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并购基金实际上就是通过重组而实现企业上市或者出售股权,从中获得丰厚的收益,经常出现在MBO和MBI中。回购条款就是回收购买它的条件。如果对并购基金回购条款还有不了解的,


·离婚中的债务分割是怎样的
      离婚中的债务分割是怎样的离婚诉讼中对债务进行处理首先得认定债务是否存在,判断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然后确立债务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在实体上认定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在对债务的具体处理时,允许离婚双方对债务的清偿进行协议,除了明显的逃避债务的约定外。如果在实体上认定债务是夫妻个人债务,则应由一方单独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夫...


·认定合法借条的条件有哪些?
      认定合法借条的条件有哪些?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二、如果超出了借条的诉讼时效该怎么办?...


·离婚时共同债务怎么处理
      离婚时共同债务怎么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最为集中的体现夫妻离婚的过程中,一种是在夫妻离婚时进行划分,这种情形又和夫妻采取的离婚方式有关系,如果夫妻是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则夫妻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当然这种约定本身,对债权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果夫妻是在法院提起离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


·欠银行贷款已经立案侦查怎么办
      欠银行贷款已经立案侦查怎么办 一、欠银行贷款已经立案侦查怎么办? 被告方应该想办法积极偿还银行的贷款,欠贷纠纷如果属于刑事自诉类的案件,要争取取得银行的原谅,贷款偿还完毕之后银行如果撤诉,就不会对自己造成太大的影响。 立案之后撤案就是刑事案件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怎样向法院起诉追债 追讨债务如何起诉
      怎样向法院起诉追债 追讨债务如何起诉 一、怎样向法院起诉追债 1、诉前准备 首先,要确认债务人提出的履行异议已经解决,避免在法庭上面临债务人的有关抗辩。其次,要确认债务人有足够资产清偿债务,否则即使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也无法执行。同时,应在律师的协助下,取得充分的证据,包括债务人的准确资料。 2、诉讼保全 对被告的动产或不动产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是保证判决能够迅速执行的重要方式。 3、诉讼成本 法律诉讼的成本主要包括诉讼费和...


·债权转让起诉状范文 因为人们对于债权转让的法律认识不完整,
      债权转让起诉状范文 因为人们对于债权转让的法律认识不完整,关于债权转让的纠纷越来越多。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这种纠纷是很有效的,当然选择诉讼我们就需要向法院提供起诉状。整理了关于债权转让起诉状范文的资料,供您阅读了解。 一、债权转让起诉状范文 原告:,男,岁,住所地:市区村栋门号,现居住地:市县幢室。电话:. 被告:,男,岁,住所地:市区村栋门号,现居住地:市县幢室。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元; 2、判决被...


·企业回收账款的步骤是怎样的
      企业回收账款的步骤是怎样的企业在经济活动往来中,难免会有应收账款的发生。如果发现企业存在应收账款,企业就应该积极催收,否则日后将很有可能引发纠纷。那么,企业回收账款的步骤是怎样的呢?一旦发生了或者可能要发生账款纠纷,作为债权方,企业应如何应对账款纠纷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企业回收账款的步骤是怎样的 一旦企业发现有应收账款,但得不到及时回收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在此情形下,一方面企业应当积极催讨款项,一方面, 应注意证据...


·贷款他项权证有哪些作用?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会发生越来越多的金融交易。银行作为这种交易的主要载体和媒介在我国的金融市场具有不可或缺的位置。购房就是我们平时能够接触到的比较大的金额交易,银行业在当今社会提供一定的支持。下面就银行贷款购房贷款他项权证有哪些作用为您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房产证? 房产证是房屋合法的一项重要标志,同时拥有房产证也是拥有房屋使用权的重要前提。房产证是房屋属于屋主的一项重要标志。房产证是指通过自建房屋或者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


·合同附加条款是什么意思?
      合同附加条款是什么意思?附加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签订合同之后,发现内容还需补充的,可以拟定合同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协议的拟定需要注意几个信息:一是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体;二是说明拟定补充协议的原因;三是协议补充的内容或变...


·合伙企业解散后债权追偿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合伙企业解散后债权追偿主体是怎么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后债权追偿主体是原合伙人,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退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二、合伙企业...


·新夫妻离婚债务是如何规定?
      新夫妻离婚债务是如何规定? 新夫妻离婚债务是如何规定? ?我国现行《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目前,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主要依据的法律规定来自于两方面。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