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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既遂量刑标准细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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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既遂量刑标准细分为什么?
  
  一、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既遂量刑标准细分为什么?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既遂量刑标准细分,是根据《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本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根据有关武器装备管理法规的规定,部队的武器装备由于使用、储存年久、性能下降,型号技术落后,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装备部队的,可以作退役或者报废处理。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储存备用、教学、训练、装备民兵、拆件留用、拨作非军事使用或者作废旧物资等处置。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馈赠、出售、交换武器装备。
  
  非法,是指未经军队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卖、转让行为人依法配置、掌管和使用的军用武器装备。出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军用武器装备的行为。转让,是指私下将武器装备赠与他人或者以此换取其他物品。根据武器装备管理法规的规定,武器装备依其质量状况,分为新品、堪用品、待修品和废品四个等级。非法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应是部队在编的、正在使用的以及储存备用的武器装备,从武器装备的等级看,不包括已确定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因为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已不能直接形成部队的战斗力。
  
  行为人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改变了武器装备的所有权。如果行为人是将武器装备暂时出借、出租给他人,并没有改变其所有权,不能认为是转让武器装备。非法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应是行为人合法管理或者执掌的。如果是将抢劫、盗窃、骗取、抢夺的武器装备出卖或者转让的,应按本法各章有关条文对这类犯罪规定的加重情节论处,而不再以此条文定罪量刑。
  
  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只要发生该行为,无论是否造成盈利的后果,均构成本罪,也不论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数额是否巨大,情节是否恶劣,均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但对于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
  
  非法出卖或者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是构成了本罪的前提条件,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应当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判定,特别是对于不同的犯罪事实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后果也是不同的,具体情况由法院进行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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