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新刑法对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新刑法对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一、新刑法对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判刑处理情况,对于相关事项的办理,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认定,不同的违法事实后果,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情况是不同的,具体情况由法院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
  
  
  
  
  


·刑事诉讼法上的辨认程序是什么
      生活中,执法机关在办案的时候,有时候为了确认或者取证,需要让别人来进行辨认,不管是对人或者事物等。因为辨认的结果是比较重要的,所以我国的法规对于辨认上的程序是有规定的,如果想要了解刑事诉讼法上的辨认程序是什么的朋友,可以一起来看一下以下的资料。 一、刑事诉讼法上的辨认程序是什么? (1)询(讯)问辨认人。 主要是确认其是否有辨认能力,详细了解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告知辨认辨认的规则和要求,告知辨认人弄虚作假应承担法律责任。 (2)...


·犯容留卖淫罪会被怎样处罚
      一、犯容留卖淫罪会被怎样处罚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刑事自诉案件上诉期是几天?
      刑事自诉案件上诉期是几天?十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上诉人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二、上诉的程序:(一) 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二)上诉应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附上上诉状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姓名(法人应写明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


·刑事证据的分类有哪些
      提到刑事证据的分类,可能很多人都以为说的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内容,其实这样不能算是刑事证据的分类,而仅仅属于刑事证据中包括的类型。那具体来说刑事证据的分类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即通常...


·非法侵占多少钱够判刑
      一般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就可能构成侵占罪,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既可以到公安机关的经济侦查部门报案,也可以直接到提起刑事自诉。《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


·南宁醉驾可以判缓刑吗?
      南宁醉驾可以判缓刑吗? 醉驾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只要符合缓刑,判缓刑的概率就大。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


·衅讯滋事罪可以不判刑吗
      不可以,一般情况下肯定要判刑,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


·刑事诉讼法辨认数量的规定是怎样的?
      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会通过辨认的方式,更好的确定案件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从法律条文上理解,辨认是一种侦查方式,由于辨认的结果是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故而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需要按照刑事诉讼法辨认数量等的规定进行侦查。 一、刑事诉讼法辨认数量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故意重伤害量刑最新标准
      故意重伤害量刑最新标准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


·公民私自砍树会判刑吗?
      公民私自砍树会判刑吗?公民私自砍树是可能会被判刑的,尤其是未经批准而私自盗伐的行为,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


·醉驾是否可以判免予刑事处罚
      醉驾是否可以判免予刑事处罚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3、“醉驾免于刑事处罚”要求的条件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二、醉驾免于刑事处罚和不起诉的区别如下: 1、两者的性质不同 醉驾免予刑事处罚是针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