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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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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
  
  1、期限不同
  
  监视居住: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2、是否可以申请不同
  
  监视居住:不可以申请。
  
  取保候审:可以申请。申请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律师。
  
  3、执行地点不同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县。
  
  4、违反规定的后果不同
  
  监视居住: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5、是否可以折抵刑期不同
  
  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
  
  取保候审:不能折抵刑期。
  
  二、监视居住的相关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犯罪嫌疑人在被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间,不能离开居住住所(含指定居所),确有需要要离开的,应向执行监视居所的机关报告,得到同意后方可离开。要是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当由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为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公安局长决定后,通知办案机关,并将解除决定书送达给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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