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借款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怎么办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借款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怎么办
  
  一、借款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怎么办?
  
  借款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予以适当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借条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写清楚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全名。
  
  (二) 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三)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四)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
  
  (五)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六)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三、借条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明知对方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法院查明,出借人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违背真实意愿的借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3、感情债所产生的借条
  
  不少情人之间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原因(例如: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出轨劈腿等),会写下借条,但实际中并没有这笔借款支付的凭证。如果分手或者离婚了,一方拿着借条要求法院判决对方还钱,法院通常会要求提供一系列的证据链,没有其他证据只有借条的,借条无效。
  
  4、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
  
  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之间有约定,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如果借条中约定的有逾期利息,在逾期利息近乎于高利贷的情况下,过高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只要债务关系是合法的,本金还是要依法偿还的。当初写借条的时候,双方就应该谨慎确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标准。
  
  


·夫妻一方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夫妻一方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一、夫妻一方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


·欠钱不还去单位闹单位会怎么处理
      对方欠钱不还,去欠款人单位闹,是犯法的,单位可能会报警处理。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到欠款人单位去闹,也侵犯了欠款人的名誉权,这违反了民事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欠款人欠钱不还是不合法的,但不能以违法对付违法,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依法维权。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


·主张债务可以执行配偶吗?
      主张债务可以执行配偶吗?如果确认债务性质为夫妻共同债务,被执行人配偶应为连带债务人,但要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首先要解决执行名义的问题,即:生效的法律文书只明确债务人为夫妻一方,另一方承担债务缺乏生效法律文书依据。有观点认为,即便有证据证明系共同债务,从坚持判决既判力的角度,应认定判决书确认的债务人为个人债务,不应当把夫妻另一方作为连带债务人,否则将引起既判力的无限扩张。笔者认为,基于诉讼稳定性、当事人诉讼能力以及纠纷的彻底解决等因...


·并购贷款的成本是怎样的
      并购贷款的成本是怎样的在我国,并购贷款是刚兴起不久的一种贷款方式,并且,并购贷款对准入条件,担保要求等也更为严格,而在并购交易中经常要大量运用并购贷款,那么并购贷款的成本怎样?并购贷款与普通贷款又有什么区别呢? 一、并购贷款主要形式有 过桥贷款、定期贷款、银团贷款、杠杠贷款、有担保和无担保贷款、债务重组式贷款。 二、并购贷款的还款来源成本 1、来源于标的公司; 2、来源于标的公司+并购方; 3、来源于股东(实际还款人); 4、来...


·怎样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随着民间借贷的飞速发展,非法集资犯罪也呈现出多发的趋势,从行为上看,非法集资犯罪可以分为集资诈骗和吸收公众存款。很多人会将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混为一谈,的确,两者在某些方面是有相同之处的。那么如何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下面请看我们带来的分析。一、怎样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


·欠钱不还上借款人已死威胁怎么办
      欠钱不还上借款人已死威胁怎么办 一、欠钱不还上借款人已死威胁怎么办 欠债人欠钱不还,债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对方,如果欠债人威胁恐要债人的可以报警处理。一般的口头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涉嫌治安违法,可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合理合法讨债的几种方式 1、“函电”讨债法 (1)是指债权人通过向债务人发送催款索款的信函、电报、传真...


·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怎么认定?
      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认定,应当从债务的形成原因和用途来处理,用于家庭开支或者共同生活开支的,就属于共同债务。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


·欠钱几十万不还怎么办?
      欠钱几十万不还怎么办?1、如果欠款人打了欠条,约定期满后对方再三抵赖不肯还欠款,可以直接凭欠条到法院申请支付令。2、如果欠条没有明确的还款时间等,应与欠款人书面明确协商具体的还款时间,若欠款人到期未还款,可以向法院起诉。3、文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如果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其查封扣押。债务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话,其个人信用...


·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
      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 一、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


·什么是股东贷款?
      什么是股东贷款? 公司如果短时间内急需用钱,可以让作为公司主要受益人之一的大股东申请贷款,来周转资金,但有很多人不知道什么是股东贷款?股东贷款协议也不知道怎么写?我们整理相关资料,希望能为您解惑。 一、什么是股东贷款 公司可以向法律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


·到期不还的借条是否还有效
      到期不还的借条是否还有效我们打借条一般都会写上还款日期,这个还款日期在法律上也叫作诉讼时效,从打好借条的第二天算起,诉讼时效为三年。不过有些人可能就比较马虎,在打借条的时候并没有写明还款日期,这个时候借款人还款的时间期限就大大变长了,最长可以高达二十年。所以小伙伴们一定要提个醒啊。那么超过了诉讼时效了,对方还是不还款,这个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办呢?我们可以通过这些办法来讨回欠款。和借款人协商,跟对方软磨硬泡,以达到目的。一般大多数人都会选择...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