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1
  • 2
  • 3
  • 4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法院对集体传销活动罪如何裁判?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法院对集体传销活动罪如何裁判?法院对集体传销活动罪的裁判,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关于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主体的界定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1.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威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2.“组织”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有独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个传销组织中,所谓组织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3.领导者是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不仅限定于最初的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者,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法律上明确禁止传销的行为,该活动一方面是侵犯了国家的稳定秩序,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对于相关事项的办理,可以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发生。
  
  
  


·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吗?
      现在在我们国家的新的刑法中侵占罪是一个新的罪责,这个侵占罪虽然是近期才被我们国家所重视,但是这个事件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已经很常见了,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把帮别人保管的财物,别人所遗忘的东西,比较贵重的,甚至是涉及到金钱数额比较巨大而据为己有的,这种违法行为,那么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一、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现行刑法将此类侵占行为划为刑事法律规范之中,大大地保护了公民和国家的合法财产。但《刑法》、《刑事...


·刑事案件案卷构成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案卷构成有哪些?刑事案件的案件材料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另一类是所有案件材料,这两类是具有包含关系的,之所以这样分,是因为它们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享有不同的权利。在侦查阶段。律师看不到这两类中的任何一类,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的只有涉嫌的罪名和羁押的场所,律师要了解案情,可以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情况,然后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二、案卷的查询时期在审查起诉阶段。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可...


·刑法故意伤害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


·犯罪预备行为是否可以起诉
      犯罪预备行为是否可以起诉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


·酌定量刑最高院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酌定量刑最高院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酌定量刑最高院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 二、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犯罪的,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处罚: 1、应当从轻处罚的人员: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我国刑事诉讼的结构是什么
      一、我国刑事诉讼的结构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形成了以法院判决为中心,检察机关干预公安机关侦查,提请法院审判,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很少联系的直线型结构。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处于相对重要的地位,权力强大,影响控制着刑事诉讼后面的每一个环节。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各方面活动都会受到公安机关的直接或间接影响,而他们对抗公安机关的手段、措施却相对较少。公安机关拥有的权力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行政权,按照权力制约理论,行政权应当受到司法权的有效监控,以司...


·不是有意伤人为什么也要判刑
      首先大家都知道只要是故意伤人,那就肯定会收到相应的处罚甚至难免牢狱之灾。那无意伤人,不是出于大脑意志不带目的性的,为什么也要判刑呢?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未必一定被判刑,行政拘留也是有可能的,首先不难理解的是,伤人,也就是对别人造成了伤害,这从结果导向来说肯定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其次就是伤人的程度,根据构成伤害的程度来量刑。再具体分析量刑细节之前,我们先来讨论不是有意伤人这个概念,不是太懂法律的普通民众一般都认为只要不是故意的伤人,属...


·诈骗罪与集资诈骗性质区别是什么?
      最近一段时期,集资诈骗案件多发,很多时候,人们容易将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混为一谈,的确,两者都是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来骗取钱财的行为。从这一点看,两者有共同之处,尽管如此,这两个罪名还是不同的。那么,诈骗罪与集资诈骗性质区别是什么?下面我们听听我们的看法。 一、诈骗罪与集资诈骗性质区别是什么? 关于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如今已形成了如下普遍观点,不论是各种教材还是学术论文都认为两罪的区别有以下五点: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则...


·危险犯罪构成犯罪既遂具有哪些特征
      危险犯罪构成犯罪既遂具有哪些特征危险犯罪构成犯罪既遂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二、犯罪既遂处罚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应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罪名上不需要标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书的叙述部分,应表明行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况。对法律条文仅直接引用分则具体犯罪条文即可。2、注意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别对...


·辱骂他人致使对方自杀构成犯罪吗
      辱骂他人致使对方自杀构成犯罪吗骂人者没有直接杀人,因此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骂人者在言辞上的谩骂,当众恶意地羞辱他们,构成侮辱罪。通常情况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的违法行为,结果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死亡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的情节考虑。因此,骂人者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只在认定构成侮辱罪时,作为一个量刑的情节,从重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需要注...


·刑事案件一审不服上诉期限是多久
      法官在对刑事案件做出一审判决之后,此时被告人可以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然后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过此时要注意法律中规定的刑事案件一审不服上诉的期限。那到底《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呢?下文中,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一、如何确定上诉期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诉期限,依案件性质及其具体情况,分别是:(1)贪污等一般刑事案件,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