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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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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共秩序也包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的生长发育期和心理的逐步成熟时期,不象成年人那样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已确立,其意志薄弱,可塑性很大,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诱惑。如果他们参与有违社会道德准则的淫乱活动,不仅有害于其自身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培养他们健康的性道德观,反而只会助长他们与社会德德的背离,最终导致其丧失人伦道德,腐化堕落,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甚至诱发其他犯罪,因而现代文明各国无不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并用刑法这道屏障来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各种犯罪。因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同时,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无论其参与聚无淫乱活动是公开的还是暗地的,都严重伤害了周围群众的道德情感,败坏了社会风气,造成严重的精神污染,具有极大的腐蚀性,因此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又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人。对成年人通过各种手段引诱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聚众淫乱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引诱,是指使用手段引人随从自己的意愿。就本罪而言,共指勾引诱惑本无意参加聚众淫乱的不满18周岁的人参加聚众淫乱,具有教唆的性质。引诱的方式,在实践中常常表现为以淫秽下流的语言,观看黄色下流的录像,宣讲性体验、性感受甚至直接进行性表演等方法刺激、拉拢、腐蚀、勾引未成年人参与淫乱活动。
    应注意的是,"引诱"尽管含有"骗"的因素,但不能等同于"诱骗"。就引诱而言,被引诱者在引诱者的引诱下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是出于其本心自愿的,不同于"诱奸"行为。如果行为人在聚众淫乱活动中,诱奸幼女的则构成奸淫幼女罪。
    参加,是指未成年人到了聚众淫乱的现场。未成年人实际从事聚众淫乱活动的构成参加,未成年人实际并未进行聚众淫乱活而只是观看他人从事聚众淫乱活动的,也应认定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成年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成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主体。另外,引诱者即可以是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也可以是其他参与聚众淫乱者或其他人员,如宾馆、舞厅的管理人员等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具体说来,由于本罪具有教唆的性质,所以在主观方面认识要素上具备以下特点:其一,行为人要认识到自己在实施引诱行为;其二,行为人要对犯罪对象未成年人这一事实有所认识。如果确实不知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的,不能构成本罪。但若符合聚众淫乱构成要件的,可以聚众淫乱罪论处。当然,这里要求对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的认识,只要是明知其可能为未成年人即可。其三,行为人还须认识到被引诱者在其引诱下是参加聚众淫乱的行为。



  

    二、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在客观表现方式上,构成本罪要求被引诱的未成年人参加的是聚众淫乱活动,如果不是聚众淫乱活动或奸淫行为不具有聚众性,如行为人引诱未成年人与自己进行淫乱活动,则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其次,从行为对象上区分,本罪的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如果行为人引诱成年男女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引诱成年男女并提供场所聚众淫乱的,则可以构成聚众淫乱罪,
    (二)本罪与引诱幼女卖淫罪的界限
    两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引诱行为,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两罪的区别在于:(1)在犯罪对象上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而后罪的犯罪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2)被引诱者行为的主观目的不同。本罪中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是为了淫乱,多出于好奇心的驱使;而后罪中幼女则是为了获取财物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而后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引诱幼女进行卖淫活动,主观动机多出于营利。但不以此为限。而引诱行为表现方式不一致。本罪常表现为向被引诱者宣讲性体验、性感受或以其他方式来刺激被引诱者的性欲等,而后罪常表现为给被引诱者以金钱、物质上的诱惑等。



  

    三、处罚
    犯本罪的,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是指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盗掘古人类化石罪和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指组织召集多人观看、收听并播映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同其他有关淫秽物品犯罪一样,都不同程...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水产资源,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财富...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珍贵、濒危野生动...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生淫秽书刊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生淫秽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首先,行为人违反国家对书号管理的规定,出卖或者向他人提供了国家标准...


·组织淫秽表演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是指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治安秩序。在社会上组织淫秽表演对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组织淫秽表演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


·鉴定数量之辩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江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告甲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
        对于定罪本辩护人没有意见。
    ...


·破坏性采矿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的资源,采取破坏性开采的...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人体健康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


·扰乱法庭秩序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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