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应对无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如何应对无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土地在我国是不属于个人所有的,因此土地的利用方式主要是靠租赁,那么法院是如何对处理无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的呢?面对无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纠纷当事人应该如何处理合同纠纷问题呢?为您详细解答如何根据法律判定在土地使用权相关问题。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现已设定在租赁合同纠纷第四级案由,意味着土地租赁合同这一概念的范畴有所扩大,既包括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租赁权,也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
  一、如何处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相互之间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不履行的后果产生争议。对履行的情况产生争议,一般是指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或者其履行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发生争执。对不履行的情况产生的争议,一般是指对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承担多少所发生的争执。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样,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
  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的的认定
  法院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时,应注意审查租赁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凡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规定的,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认定无效。另外,还应注意审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出租土地使用权时,是否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的批准,是否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等。凡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而与对方发生了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处理的,或出租人违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合法批准,自行出租或变相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大小,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无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的相关知识,解决土地租赁合同的纠纷有四种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其次是土地租赁合同无效的认定方法。土地租赁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涉及到了很多方面的东西,因此我们建议您最好向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获得最佳解决方案。
  
  
  


·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什么
      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什么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任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据实载于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依法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二、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步骤有哪些? 一般按6个步骤开展工作: (1)宣传发动。要...


·农村承包地是否可以继承?
      农村承包地是否可以继承?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


·村内集体土地归谁管2023
      村内集体土地归谁管其实,不论是农村土地还是城镇土地,都属于国土资源管理局的管理范畴,但是目前,都已经实行了垂直管理制度,因此农村土地,包括耕地、集体土地、宅基地、四荒地等多种类型的土地多呈现出以下垂直管理模式:村委会——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省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通常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是怎样的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是怎样的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是怎样的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


·高速路征地补偿竹子林标准是什么?
      高速路征地补偿竹子林标准是什么? 一、高速路征地补偿竹子林标准是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


·集体土地上房屋强拆可以吗
      集体土地上房屋强拆可以吗 集体土地是集体所有的,集体的土地的使用有集体的村民决定,那么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强拆吗?这是最近经常发生的拆迁纠纷案件,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集体土地上房屋强拆可以吗?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强拆可以吗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各地政府也不得实施强制拆迁,而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


·开发商拍得了土地之后,可以根据确定的性质来修建相应是房屋,其
      开发商拍得了土地之后,可以根据确定的性质来修建相应是房屋,其中就包括了商品房和商业用房。而在进行售房的时候,出于对购房者利益的考虑,会要求开发商先满足了规定的情形之后,才能实际开始销售房屋。那么一般开发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售房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开发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售房 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具备“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政府在修建高铁、高速公路这些基础设施的时候,通常会征用到沿线的农田。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部门要给失去土地农民一笔补偿。这个补偿款的数额是群众关心的焦点,由此引发的纠纷事件也比较多。征地补偿款是有标准参考的,那么,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下面请看我们是怎么说的。一、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


·国内各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是多久?
      国内各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是多久?国家出让土地给予各房地产企业或相关机构对于土地一定时间范围内的使用权,以供企业的产业活动需要,在土地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对土地进行规划和利用,我们把规划使用土地的允许年限称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现在国内各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如下。 一、各类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 住宅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经济适用房的...


·如何理解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众所周知,我国幅员辽阔,土地资源丰富。我国国家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公民可以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能够确保公民可以依法使用土地,但是很多人不清楚土地使用的性质,那么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如何理解呢?下面跟你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土地使用权是记入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一般情况下是按照无形资产核算,这个一般情况下,通常是指,企业买一块地用于自用自营,盖个办公楼或者盖个酒店自己经营这种。按固定资产核算的情况就是,企业外购建筑物的时候...


·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到底是多少?
      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到底是多少? 为了落实农民的土地权益,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村集体以外符合规定的人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合同,承包土地。那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到底是多少?下面就由律师我们来为您进行具体介绍。 一、土地承包期限的法律规定 我国《农村土地法》第20条根据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 年至50年。林...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