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二、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请求解除劳动合同;
  
  四、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请求支付赔偿金;
  
  六、请求支付代通知金;
  
  七、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八、请求支付加班费;
  
  九、请求支付工资(差额);
  
  十、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报销费用等。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七条
  
  【解读】综合《合同法》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2)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的;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
  
  (5)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6)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出租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当房屋因承租人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受到损害时,出租人有权随时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不受任何期限限制。但当出租人行使本条规定的解除权时,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承租人在此期限内不予恢复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
  
  实践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出租人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承租人即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如果承租人对此有异议,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无效;
  
  二是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 对于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主要有以下两种通知方式:
  
  一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承租人在此合理期限内不予恢复的,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
  
  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同时载明如果不再此期限内恢复原状,合同即自动解除。
  
  


·统筹地区工伤认定流程是怎么样的?
      员工在工作期间,难免会受到一些伤害,员工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的特殊性质,或者时一些意外的因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并且用人单位发现之后应该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并且应该携带相应的材料到相关的机构进行工伤认定。那么统筹地区工伤认定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统筹地区是什么意思? 一般是以省为单位.但有证据证明受害地的标准高于省级的,则可以以受害地的为据. 二、工伤认定流程 1、申请工伤认定 2、工伤认定通过,你自己或者你授...


·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般来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发生在双方合同到期的情况下,但实践中,可能会发生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就是针对这个问题而制定的,我们来了解一下具体内容。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细则内容是什么
      一、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 警务辅助人员薪酬待遇由市财政保障,并享受国家和苏州市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薪酬待遇具体按照苏人薪保[2016]1号文件《关于印发市区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细则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薪酬待遇简要情况 1、新招录人员待遇:外勤类:2300元/月;内勤类:2100元/月(不包括奖金、津贴、加班费等项目)。 2、以公安机关的服务年限为基础,按相关规定逐级晋升; 3、按国家规定享受节日加班费、高温补贴; ...


·两个月没拿到工伤鉴定书怎么办?
      两个月没拿到工伤鉴定书怎么办?可以咨询处理相关情况,工伤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鉴定是事件和鉴定地点的,在结果出来之后会给员工本人一份结果,单位两份结果的。如果结果已经出来,需要自取或者邮寄的方式下达。单位是可以直接联系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咨询下达情况。1、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60日应作出认定的。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


·不属于自己工作岗位发生工伤算工伤吗?
      不属于自己工作岗位发生工伤算工伤吗 一、不属于自己工作岗位发生工伤算工伤吗 1、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相关的事情都可以算工伤。和员工是否在自己特定的岗位上是没有太大关系的。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


·提前30天辞退还要补偿员工吗
      提前30天辞退还要补偿员工吗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辞退,可不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但经济补偿金还是要支付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辞退劳动者的,要两倍支付经济补偿金。1.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合同,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合同。2.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还须...


·工伤认定不受理的工伤怎么办
      我们发现,一些人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由于不符合情形规定,因此认定部门往往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但此时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不作出认定结果的话,势必会损害到自身利益,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进行应对。那究竟工伤认定不受理的工伤怎么办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工伤认定不受理的工伤怎么办 在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后,劳动部门可能以各种理由不予受理:如没有劳动关系,超过退休年龄,超过申请时效等等。新工伤认定办法第23条规定:职工及其近亲属...


·一、务农人员是否有误工费赔偿?
      一、务农人员是否有误工费赔偿? 务农人员是应该得到误工费的赔偿的。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无固定收入务农人员主要根据能否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分为两种情况,对于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则根据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乘以误工时间计算误工费;对于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标准计算,一般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对本辖区相关数据做出的统计为依据,具体到农民,即以其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


·劳动合同到期后还用辞职吗
      如今社会,每个工作上班的人都需要跟用人单位签署一份劳动合同。那很多人都会去纠结的一个问题,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还用辞职吗?应该如何处理自己跟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不辞而别,还是口头或者书面交代,让我们先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给您做个参考。 一、劳动合同到期后还用辞职吗 劳动合同到期不想干了,劳动者是要写辞职信的,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辞职到期以后,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结清所有工资以及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没合同的农民工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没合同的农民工如何确认劳动关系一、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关系指的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的实现中所建立起来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确认标准可以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实质意义上的标准,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为其员工等;还有一种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标准,主要包括书面劳动合同、考勤记录、招用记录等。在实践中,仲裁庭和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主要以书面劳动合同为最重要的认定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标准。但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劳...


·工作异地劳动关系如何转?
      对于工作者劳动关系是至关重要的,劳动关系是保障自己在工作过程中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任何迫害,同时劳动关系也是保障企业单位的利益。很多人可能对劳动关系的法律知识不是很了解,如果要去转移劳动关系更是不知所措,那异地劳动关系如何转?下面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异地劳动关系转移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1、要保留员工关系转移原因的证据,以证明企业的行为确因客观情况,而非主观恶意,以便在发生法律诉讼时,不至于太过被动。2、要与员工进行充分的协商。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