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1
  • 2
  • 3
  • 4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治疗过程中什么是无医疗过失纠纷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治疗过程中什么是无医疗过失纠纷
  
  一、治疗过程中什么是无医疗过失纠纷?
  
  无过失医患纠纷是指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是医疗意外、并发症等其他原因所致,并非因医护人员责任性因素或技术性因素的过失所引起,但患者一方却认为不良后果是医护人员在工作中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医疗事故,进而医患双方间发生纠纷。无医疗过失纠纷的常见原因包括:
  
  (1)疾病的自然转归导致的纠纷。
  
  (2)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导致的纠纷。
  
  (3)医疗意外导致的纠纷。
  
  二、医疗过失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医疗机构的过失表现。
  
  ⑴医院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
  
  ⑵医疗设备陈旧、缺乏维护;
  
  ⑶缺乏基本医疗护理条件;
  
  ⑷对疑难病症未认真组织会诊,草率结论等。
  
  2、医务人员的过失表现。
  
  ⑴误诊。
  
  ⑵不负责任,违反规程;
  
  ⑶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草率马虎;
  
  ⑷擅离职守,延误诊治或抢救;
  
  ⑸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无请示,也不请人帮助;
  
  ⑹擅自做无指征有禁忌的手术和检查等。
  
  三、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怎么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实在患者治疗的过程中,比如常见的做手术,做手术本来就是有风险的,如果院方在整个做手术的过程中是没有任何过错行为的,手术结束以后因为并发症导致患者过世的,患者家属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要求院方承担法律责任。
  
  


·儿童医保报销比例具体是多少
      儿童医保报销比例具体是多少1、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设起付线,报销65%;二级医院起付线为300元,报销60%;三级医院起付线500元,报销55%。2、门诊特殊病报销待遇。门诊特殊病在一个年度内起付线为300元,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按照住院报销标准执行。3、门急诊报销待遇。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就医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线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


·医疗过错鉴定可以自己申请吗
      医疗过错鉴定可以自己申请吗医疗过错鉴定可以自己申请,按《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第8项的规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医疗行为是否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其举证责任在医方。但对其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既是当事人的义务,也是当事人的权利。患方当然可以向医学会提出医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申请,或者向相关鉴定机构提出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鉴定申请。即使医方已经提起了医疗事故鉴定,患方仍然可以提起医疗过错鉴定。审判机关无权加以限制。如果发生医...


·没证据的情况下在医疗事故中应该怎么样维权?
      没证据的情况下在医疗事故中应该怎么样维权? 一、没证据的情况下在医疗事故中应该怎么样维权 1、复印封存病历资料要及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


·医疗事故赔偿的费用主要有哪些
      医疗事故赔偿的费用主要有哪些 医疗事故很容易容易发生,事故的造成者应该为伤者进行经济赔偿,可是很多人都想赖掉一些不被人注意的赔偿,这其实对伤者是很不公平的。今天我们在下文就来聊聊关于医疗事故赔偿的那些事吧,我们要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


·是工伤厂里不给医药费怎么办
      是工伤厂里不给医药费怎么办 一、是工伤厂里不给医药费怎么办? 如果单位不肯支付工伤待遇的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


·解决医患的法律都有哪些?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现诸报端,随着患者亲属与医院关系的僵化,“医闹”也成了当下最刺眼的词汇。如何才能有效的解决医疗纠纷已成为了人们越来越关心的话题。那么,解决医患的法律都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就和您聊一聊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和相关法律法规。 一、医患纠纷的现状 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2006年全国医院管理年工作会议中,坦承目前医患关系紧张,有些地方甚至多次发生暴力攻击医务人员事件1.据上海 市60家医院的统计,5年中因医患纠纷发生...


·做医疗事故鉴定要到哪里去
      做医疗事故鉴定要到哪里去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


·医疗侵权责任举证如何分配?
      医疗侵权责任举证如何分配?一、《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侵权法》第七章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学界将本章规定的医疗侵权责任从理论上分为三个基本类型,即医疗技术损害侵权纠纷,医疗伦理损害侵权纠纷和医疗产品侵权纠纷。根据不同类型来确定医疗损害纠纷的举证分配规则,同时《侵权法》还从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角度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免责的范围与条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7条和第58条规定了医疗技...


·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怎么申请鉴定?
      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怎么申请鉴定?病员及其家属认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而向有关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1、病员家属要求追究医疗责任时,首先向医疗单位的医务处(科)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书面申请,由医疗单位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讨论,并出具书面结论。2、病员或其家属对医疗单位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3、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


·医疗费: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


·工伤医疗纠纷起诉时限规定是怎样的
      工伤医疗纠纷起诉时限规定是怎样的一、工伤医疗纠纷起诉时限规定 一般时效是1年,特殊情况下可最长延长到20年,超过20年无任何诉讼价值! 我国《民法通则》就规定:患者及其家属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这就是民事诉讼时效期限的一般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规定为两年,同时《民法通则》又特别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患者及其家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公民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显著低于一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