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强迫卖血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强迫卖血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一、强迫卖血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以及被强迫人的人身权利。
  
  本罪首先直接侵犯了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输血工作是社会 主义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绝不允许把血液作为商品进行倒买倒卖,从中谋利。《献血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即是对上述制度的直接违反和破坏。本罪还直接侵犯公共卫生。血液是国家一种特殊的宝贵资源。对这种直接进入人体的特殊物质,质量标准必须统一,没有地区或级别差异。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由于把血液视作商品进行买卖,必然降低血液的质量标准,甚至想方设法逃避血液管理与监督,从而危及不特定或多数用血者的健康、生命安全。本罪还直接侵犯了被强迫人的人身权利。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必然会侵犯他人的健康权利、人身自由权利以及其他人身权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暴力是指对他人人身进行打击或实施强制,如殴打、捆绑等,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从而实施卖血行为,他人既可以是除行为人外的特定的他人,也可以是除行为人外的不特定的他人。
  
  强迫卖血罪同非法组织卖血罪一样,由于受到非法谋利动机的支配,必然会无视上述规定,致公共卫生以及卖血者健康于不顾,因此对这些血液犯罪要予以严惩。应注意的是,本罪是行为犯,故犯罪的成立不以发生实害后果为条件。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判处相应刑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虽本罪多以牟利为犯罪目的,但不为此为构成要件。
  
  二、强迫卖血罪立案标准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构成强迫卖血罪必须有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卖血的行为。暴力、威胁是本罪的手段行为或方法行为,如果不是用暴力、威胁而是教唆、帮助他人卖血,则不构成犯罪。用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其他强制方法,如麻醉方法,也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相应的犯罪处罚。
  
  


·危险物品肇事罪法条有什么?
      在我国,法律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益而存在的。一般来说,法律案件公民会最主要接触到的有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等。如果是刑事案件的话,就要由刑法来处理。我国的刑法中有一条危险物品肇事罪,那么,危险物品肇事罪法条的一些内容都是些什么? 一、[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被刑事拘留是否得检察院批捕?
      一、被刑事拘留是否得检察院批捕? 刑事拘留,不需要得到检察院批捕。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


·污水超标排放处罚拘留部门是哪个部门
      污水超标排放处罚拘留部门是哪个部门 一、污水超标排放处罚拘留部门是哪个部门? 污水超标排放的拘留部门是公安机关,但污水超标排放不构成犯罪的不会被行政拘留,应该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拐卖儿童罪判案件怎样判罚
       一、拐卖儿童罪判案件怎样判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犯罪特征 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虚假诉讼罪报案材料有哪些
      随着法治社会的构建,您对于各个法律规定越来越了解,我们都知道刑法总则对于犯罪的构成有很详细的规定,分析构成某个犯罪,四大构成要件是必须要分析清楚的,我们今天主要给您介绍一下虚假诉讼罪的构成。主要给您介绍一下虚假诉讼罪报案材料有哪些,虚假诉讼也就是我们您常说的报假案,一起来看看这个罪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一、虚假诉讼罪报案材料 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


·抢劫罪标准的认定是什么
      抢劫罪标准的认定是什么 一、抢劫罪标准的认定是什么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


·尾随作案目标是犯罪预备吗?
       一、尾随作案目标是犯罪预备吗? 尾随作案目标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


·诽谤罪和侮辱罪有什么区别
      侮辱罪和诽谤罪的概念:1、侮辱罪: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也就是说,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2、诽谤罪: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也就是说,诽谤罪是情节犯,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诽谤罪,予以立案追究。二、侮辱罪和诽谤罪客...


·过失不构成泄露商业机密罪吗?
      过失不构成泄露商业机密罪吗?泄露商业机密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实践中,该罪的犯罪动机表现为:1、为了交换利益而披露商业秘密;2、为自己从事不正当竞争而使用商业秘密;3、为击败同业竞争对手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4、出卖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5、为报...


·诈骗罪多少钱可以立案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具体如下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


·罪轻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罪轻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一、刑事责任方面的罪轻辩护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得判处死刑。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主观恶性方面的罪轻辩护 1、防卫过当、...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