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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特殊工种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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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关于特殊工种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劳动法关于特殊工种的规定是怎样的?
  
  1、特殊工种是指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法律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2、《劳动法》关于特殊工种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涉及的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女性职员在怀孕之后,是需要将怀孕的消息告知单位的,这是由于单位在知晓怀孕的情形之后,会避免让怀孕的职员从事电工、金属焊接、切割等的作业。且若是不将怀孕的情形告知单位,可能会导致后期自己不能请产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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