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一、概念及其构成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诱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或者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用制造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且还侵犯了他人的身心健康。吸食、注射毒品对人的健康所造成的危害众所周知,并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本罪的对象是未染上吸毒恶习或者虽染上吸毒恶习但已经戒除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向他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觉等方法,非法实施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及其他利益诱导、拉拢原本没有意愿吸毒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教唆”,是指以劝说、授意、怂恿等手段,鼓动、唆使原本没有毒品意愿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欺骗”,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使原本没有吸毒意愿的人上当吸食、注射毒品。如暗地里在香烟中掺入毒品,或在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人吸食和使用,使他人在不知不觉中染上毒瘾。无论采用了什么手段,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被引诱、教唆、欺骗者是否因此成瘾,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吸食、注射毒品,是指用口吸、鼻吸、吞服、饮用、皮下注射或静脉注射等方法使用毒品。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三种行为并不要求同时具备,只要行为人实施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贩卖推销毒品,有的是为了报复或者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诱使一些干部用子弟吸毒,有的出于控制他人的目的,如犯罪团伙中,吸毒者一旦上瘾,便心甘情愿地受人指使,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有的是为了长期奸淫妇女,而使其吸毒,达到长期控制的目的,等等,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可构成本罪。



  

    二、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
    二者有本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取决于所教唆犯罪的客体,如教唆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罪名不同。前者是一个独立罪名,吸毒行为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为,法律上规定为独立犯罪。而后者则不是独立罪名,对于教唆犯,要按照他所教唆的罪来确定罪名,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
    (二)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理
    实践中此类案件较多,对此定性认识不一,我们认为,如果具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故意,那么就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仅是杀人和伤害的手段而已。如果致人死亡、伤残的,能够查明没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心理,而对死亡和重伤仅有过失的,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数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


·倒卖文物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根据法律、...


·暴动越狱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暴动越狱罪,是指在押罪犯有组织地使用暴力,公然越狱逃跑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监管秩序。监狱、劳改队、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任务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为了保证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国家...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是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


·脱逃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对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进行拘留、逮捕、羁押、监管是司法机关依照法...


·传授犯罪方法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任何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扩散犯罪方法、传授犯罪技...


·盗伐林木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犯罪的...


·偷越国(边)境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所谓国境,是指我国与邻国的交界。所谓边境,是指大陆与香港、...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而予以损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名胜古迹的管理秩序,对象则为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所谓名胜古迹,包括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