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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合伙倒卖车船票罪既遂会如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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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合伙倒卖车船票罪既遂会如何追究责任
  
  一、构成合伙倒卖车船票罪既遂会如何追究责任?
  
  1、合伙倒卖车船票罪的主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
  
  (2)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
  
  (3)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倒卖车船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倒卖车船票罪判刑后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综上,在合伙倒卖车船票案件中,对主犯和从犯的量刑标准都要根据犯罪情节确定,但从犯的量刑肯定比主犯轻。根据规定,合伙倒卖的车船票面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就已经构成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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