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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职工劳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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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又侵犯国家劳动管理制度。劳动者作为公民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已为我国宪法所明定。所谓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以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所谓国家劳动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劳动法》及其系列配套规章的规定,依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 (包括用人单位)不得侵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有违反劳动管理法规的行为。所谓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或者其他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如违反劳动法第38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规定;第41条关于“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要求,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第42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等等。如果没有违反劳动管理法规,而是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依规不准职工擅自离开劳动、居住区域,不准外出,不准接触他人的,则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2、采用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所谓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是指采取监视、禁止出入等方法而将职工限制在一定的场所、区域内劳动。为了达到限制职工人身自由的目的,其他可能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施以伤害或以杀害、伤害进行威胁等,但这必须是为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否则,即使采取了暴力、威胁的行为,但不是为了限制其人身自由而强迫其劳动,亦不能以本罪论处。还应指出,有的甚至是将被害人禁闭一个较为狭窄的空间内劳动,已超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范围达到了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度,此时,又触犯了非法拘禁罪,对之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理。所谓强迫职工劳动,是指违背职工的意志,迫使其进行劳动。至于劳动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3、本罪的构成以情节严重为必要。虽有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但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亦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长时间无偿强迫他人劳动的;强迫多人无偿劳动的;因强迫劳动致使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采用暴力、胁迫、侮辱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情节恶劣的;等等。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批评教育即能纠正,并取得职工谅解的,宜不以犯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用人单位。所谓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包括: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所谓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在我国现阶段,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合伙企业等都是企业。有学者将用人单位限定为法人,此与立法相违背。我国劳动法第2条将用人单位定为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企业与企业法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除包括企业法人外,还包括一些非法人企业,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乡镇企业,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企业法人以领取并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公示方法,而非法人企业以领取并持有《营业执照》。为公示方法,但无论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还是持有“营业执照”,均为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所谓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7个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根据劳动法第2条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此规定,劳动部于1995年8月11日发布《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4、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因此,与这些人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不能作为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犯本罪,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会产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其目的则是为了强迫职工劳动。如果不是出于强迫职工劳动,而是为了其他诸如逼迫他人与己结婚、索付债务等目的,即便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一般是为了贪利,追求经济利益,但也不排除可以出于其他动机,如报复、惩罚等。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本罪是由特定涵义的“用人单位”实施的犯罪,这些用人单位仅限于经济组织。实践中,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强迫招用职工劳动的,不应以本罪论处。其次,本罪构成要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打法,且违背职工的意志,强迫劳动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使用这种法定的方法,只是对职工进行严格要求,或者职工自感超时间、超负荷地劳动,用人单位并未对其强迫的,不能以犯罪论处,最后,本罪的构成,要求情节严重,对情节一般的强迫职工劳动行为,只能依照劳动管理法规予以处罚。
    (二)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对职工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三)本罪与虐待罪的界限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其与被强迫劳动的职工一般不存在家庭成员关系;而后者的主体则必须是与被害人共同生活并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
    2、主观的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通过强迫他人劳动以盘剥他人的剩余劳动价值;而后者则一般是出于折磨、摧残受害人的动机。
    3、客观方面表现不尽不同。本罪是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而后罪则不仅仅限于限制人身自由以强迫劳动的方式,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如打骂、冻饿、有病不予医治等的方法摧残被害人。此外,本罪还要违反劳动法的有关管理规定,而后罪则没有这一前提条件。
    4、所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他人的劳动权利和人身自由;而后罪则是指向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四)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实践中,行为人在强迫职工劳动中,如果对职工又实施了其他故意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侮辱等行为的,对行为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以强迫劳动为目的,职工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堪忍受而自杀,行为人对此结果有过失的,对行为人应按本法第232条的情节较重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此种情形可视为强迫职工劳动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致人重伤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身体杖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其客体为身体即自然人的躯体,包括四肢、五官及毛发、指甲等。假肢、假牙等...


·破坏选举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


·刑讯逼供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


·诈骗罪与盗窃罪区分
      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也就是说,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在这里形成了一系列的因果关系:由于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得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


·非法侵入住宅罪
      

 
    一、概念与构成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干扰,与社会关系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


·非法拘禁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族平等。我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我国宪法第4条规...


·侵犯通信自由罪
      

    一、概念与构成
    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所谓通信秘密,是...


·猥亵儿童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所谓精神纯正权,是指善良操行和作风的养成权。易言之,是在操行作风养成中...


·遗弃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


·绑架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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