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侦查措施有哪些,刑事诉讼有哪些侦查措施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刑事侦查是刑事案件立案之后需要进行的重要阶段,一般会根据侦查机关的侦查,来看该如何对案件进行处理。我们常见的侦查机关包括了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而他们采取的刑事侦查措施其实都是差不多的,下面我们就来为您解答。
  
  刑事侦查措施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侦查的措施主要有以下九种。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传唤其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讯问。
  
  (二)传唤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三)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四)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五)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六)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
  
  (七)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八)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九)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盖章),并摁指印。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一)侦查人员可以依法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公安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三)询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三、勘验、检查
  
  (一)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检查。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二)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三)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依法对其人身进行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进行。
  
  (四)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五)为查明案情,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进行侦查实验。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害、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四、搜 查
  
  (一)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三)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的情况应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五、扣押物证、书证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包括邮件、电报)进行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三)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其中一份须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四)公安机关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封存,不得使用、损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原邮电机关。
  
  六、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一)公安机关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但不得扣划存款、汇款。
  
  (二)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
  
  七、鉴 定
  
  (一)为了查明案情,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
  
  (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三)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八、辨 认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公安机关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九、通 缉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发布通缉令、悬赏通告,以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逃跑的罪犯。
  
  警衔工作由公安部主管并按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按规定的期限和条件逐级晋升。
  
  3、 侦查工作制度
  
  (1) 受案、立案制度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检举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对受理的案件要迅速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决定立案的,应拟定侦查方案视案情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
  
  (2) 侦查程序制度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根据需要采取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3) 拘留、逮捕制度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提请检察机关批准予以逮捕。
  
  (4) 移送起诉制度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5) 证据制度
  
  侦查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侦查机关采取上述一种或多种措施,为的是能够查明案件的事实很真相,然后根据证据来判定嫌疑人是否有罪或无罪,接下来才是进一步的处理。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容留他人吸毒没抓现行定罪吗?
      容留他人吸毒没抓现行定罪吗?容留他人吸毒没抓现行,但只要存在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仍然有权依法立案处理。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


·判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可`以适用缓刑吗
      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不符合缓刑的条件,不能缓刑。根据法律规定,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


·刑事抗诉申请书成功向哪一级法院提出
      刑事抗诉申请书向哪一级法院提出?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同级人民检察院可在抗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再审。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庭。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能提出抗诉。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


·非法集资犯罪构成是什么
      我国刑法当中对于非法集资的这种违法犯罪的活动的主要规定是概括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在生活当中,如果说我国公民的金钱被非法诈骗的话,不是说所有的案件都会按照诈骗罪的法条来处理的,到底是属于什么性质的犯罪都有着一定的构成要件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非法集资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非法集资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


·贩毒案件做无罪辩护侧重点的有哪些?
      一、贩毒案件做无罪辩护侧重点的有哪些? 1、是否是贩卖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容留他人吸毒/运输毒品罪等,定性要弄清。 2、贩卖毒品的数量是多少。 3、贩卖毒品的次数 4、是否存在从轻/减轻出发的情节等。 二、有可能被判死刑的案件可以做无罪辩护吗 无罪辩护的选择主要看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与涉嫌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没有必然联系。 就是说,即便是“重大”刑事案件,如杀人、抢劫、毒品犯罪、贪污受贿,只要有相关...


·儿童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近几年来电视媒体中时有报导关于新生儿童被遗弃厕所,天生缺陷的儿童被扔在荒山野岭中的新闻。众所周知,儿童尚未有足够自理能力,基本完全依赖于其生育和养育者,因此承担抚养义务的人因为各种因素遗弃儿童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是极其恶劣的。那么儿童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对此带来详细解答。 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的相关规定,所谓遗弃罪,指的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的...


·贩卖毒品罪怎么量刑处罚
      贩卖毒品也属于犯罪,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定罪的时候不管具体毒品的种类是什么,同时也不管数量是多少都要受刑罚处罚,但是根据情节的轻重、数量的多少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也是有所不同的,那到底贩卖毒品罪怎么量刑处罚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毒品罪如何量刑,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1、走私、贩卖、运...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处罚
      我们生活在一个和平安定的社会,但在和平的背后,是有许许多多的法律在维持着这个社会的安定,我国一直以来都讲究法制,所以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一个违法行为,违反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下面为您介绍关于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处罚。 一、什么是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


·刑事赔偿执行的依据是什么?
      刑事赔偿执行的依据是什么? 一、刑事赔偿执行的依据是什么? 刑事赔偿执行的依据有: 1、已经生效的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 2、判决书; 3、调解书; 4、审判机关按照督促程序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 5、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定书。 二、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据...


·过失致人死亡判缓刑辩护词怎么写?
      一、过失致人死亡判缓刑辩护词怎么写? 过失致人死亡判缓刑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江西**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辩护人。在未发表辩护意见之前,首先请法庭允许我以辩护人个人名义并代表本案委托人及其家属,对本案被害人及其家属所遭受的不幸,深表同情和慰问。庭前,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本案的主要证据材料,会见了***,刚才又...


·构成暴力取证罪的条件会有什么
      构成暴力取证罪的条件会有什么 一、构成暴力取证罪的条件会有什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 二、暴力取证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