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事实婚姻不承认时期是好久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从前,事实婚姻在我国是大量存在的,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我国从最开始对事实婚姻的置之不理,到不承认,再到后面的有条件的承认。那么您知道事实婚姻不承认时期是好久到好久吗?以下是我们带来的详细介绍。
  一、事实婚姻不承认时期是好久
  (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二、事实婚姻效力待定时期
  (2001年4月28日后)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认为其婚姻效力待定,有待于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确定。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2001
  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
  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办理。从上文的介绍中能够知道,在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这段期间,我国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的,而之后则就是有条件的承认,此时的事实婚姻应该是属于效力待定的。我们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
      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男女离婚时,应当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没有约定的,可协议处理共同财产。协议不成,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共同财产的状况,结婚时间的长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合理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的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离婚时,应作为夫...


·申请婚姻无效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和结束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如家庭、财产、子女、感情等方方面面的情况,都有可能使当事人产生法律需求,与婚姻关系相关联的法律法规也有许多种,对一些特殊情况也有着具体详细的规定,那么,在现实中,申请婚姻无效的时效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两种情况 1、人民法院根据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2、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之间的...


·禁止结婚的条件有哪些?
      ?一、禁止结婚的条件有哪些?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是因为血亲很近的亲属间发生婚姻关系,会把某些肉体上、精神上的弱点、缺陷遗传下来,容易生出痴呆、智力和体力都较弱的后代。二、自愿结婚的有关内容结婚双方完全自愿应该理解为是双方自愿、本人自愿和完全自愿三个方面。这样的规定的实质意义在于,若一方自愿,另一方不时自愿,或父母亲愿意、本人不愿意,或本人勉强愿意等因素的结婚可以在一定时效的规定之...


·离婚后财产判决有哪些规定?
      离婚后财产判决有哪些规定? 离婚夫妻在离婚后发现还有财产没有分割的,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的;或者在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财产。法院判决后,如果对方不按照判决分割财产,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协议离婚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 1、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 2、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 3、登记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返悔,要求变...


·结婚证上的照片丢了能直接起诉离婚吗
      结婚证上没照片也可以办离婚,可以按结婚证遗失办理。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


·离婚彩礼钱要退给对方吗?
      离婚彩礼钱要退给对方吗? 彩礼的退回是有特定条件的,离婚并不会绝对导致彩礼的退还,但如果有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退回。比如: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离婚彩礼无法要回来的情况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 ...


·离婚孩子抚养费怎么给?
      离婚孩子抚养费怎么给?夫妻双方离婚后,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按照月工资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2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应当适当提高,但是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50%,还可以依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以及子女的需要,确定抚养费,无固定收入的,可以依据当地相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确定抚养费。离婚后宝宝的抚养费一般是工资的20%--30%。具体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


·辛集离婚财产怎么公证?
      ?离婚所产生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财产的分割问题,其二是子女的抚养问题。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当事人一方经常存在虽然与对方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但始终不实际履行协议约定内容,交付财产的问题。此时就有办理离婚财产公证的必要。下面我们就具体介绍辛集离婚财产怎么公证。 一、是否必须办理离婚财产公证 协议离婚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领取离婚证后自动生效,无需办理财产公证。协议离婚的要点在于,首先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其次对子女抚育、抚育费多少?...


·我国法律上规定的重婚还有吗?
      我国法律上规定的重婚还有吗?目前,我国法律上已经不存在重婚的认定情况,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后已经停止对重婚进行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首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登记机关再次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包括了有配偶的人虽未经与他人结婚登记,但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新婚姻法离婚条件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颁布,正式生效后,《婚姻法》同时废止。我们知道,离婚相关的内容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可是,由于相关法律知识的小众化,很多人对关于离婚的具体规定不太清楚。那么,离婚条件的规定有哪些?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条件的规定主要有: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


·女方离婚答辩状范文
      法院在审理夫妻双方的离婚案件中,一般都会要求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诉求提交相应的民事答辩状。该答辩状的内容关系到当事人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女方离婚答辩状该如何来写呢?我们给您拟了一篇女方离婚答辩状范文,希望能帮助到您。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女,汉族,年月日生,住,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联系电话:。 年月日,答辩人收到市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的民事起诉状副本,经认真阅读,答辩...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