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网络盗窃多少钱立案?如何处罚盗窃罪?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对于网络盗窃犯罪的立案,也是按照一般盗窃罪的立案进行的,此时只要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那么就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那么网络盗窃多少钱立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网络盗窃多少钱立案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千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
  
  二、盗窃罪如何处罚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达到十二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多次盗窃的,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盗窃他人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入户盗窃的;
  
  (2)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3)流窜盗窃作案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将部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按比例减少刑期);
  
  (2)盗窃自家或者近亲属财物的(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虽然近年来网络盗窃案频发,但是我国暂时还没有专门针对网络盗窃制定相应的规定,因此对于网络盗窃多少钱立案与一般盗窃罪立案的要求是一样的,即盗窃的数额在1000元以上就会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全文内容是怎样的?
      当代社会,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中的关于程序问题的法律,涉及到程序方面的法律基本上都是诉讼法,既然是刑事诉讼法肯定是跟刑事有关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您都想知道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全文内容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第一章 管  辖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


·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还应当是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来说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是用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本罪并未规定行为人需具备特定的主观目的,所以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的主观目的是否为了谋取利益,谋取利益的性质是否正当均不影响本罪的成...


·新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新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新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判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


·缓刑是什么意思是不用坐牢吗?依据是什么?
      缓刑就是将应当执行的有期徒刑暂缓执行。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来说,在规定的缓刑期期间没有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的,缓刑期间过后不再执行原判的有期徒刑。例如判1年缓刑1年,就是判决后,在监外缓刑一年,一年后,如果没有发生新的危害则不用坐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


·刑事侦查终结行政处罚可以执行吗?
      目前的这个刑事侦查终结 行政处罚,具体来说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侦查终结的下一个程序是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经审查可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作出补充侦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不予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第一百六十七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


·开设赌场罪退侦次数是否有限制
      一、开设赌场罪退侦次数是否有限制?开设赌场罪退侦次数是有限制的,退侦的次数最多是2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


·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在现实社会中,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还很严重的,它严重破坏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那么,在法律上,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究竟是什么呢?此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又是怎样的?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一、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


·法律规定间谍罪的主体有哪些?
      间谍罪的主体有哪些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法人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境内组织、个人,但本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本条并未对单位犯罪作出规定。 因此,单位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若发现机构、组...


·民事诉讼法执行拘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执行拘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存在什么样的问题一、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法律依据 《民诉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形:(1)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2)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财产的;(3)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旅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4)有妨害执行行为的。与此同时,从现有的法律条文来看,目前关于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措施的相关规定,侧重于对申请人实现债权...


·刑事诉讼法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内容是怎样的?
      在当今这个社会,故意杀人的应当承担刑事上的责任,这是普通老百姓都懂得的道理,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这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还是存在的,当然,我国刑诉法中对于故意杀人罪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比如说刑事诉讼法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内容是怎样的?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一、刑事诉讼法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内容是怎样的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招摇撞骗和诈骗择一重罪处罚吗
      招摇撞骗和诈骗择一重罪处罚吗 一、招摇撞骗和诈骗择一重罪处罚吗? 招摇撞骗和诈骗不是择一重罪处罚,法定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形 ①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29条第1款)。 ②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29条第2款)。 ③ 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99条第3...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