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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第二、外国收养人来华后,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收养协议书一般应当包括收养人愿意收养、送养人同意送养及双方同意建立收养关系的内容。协议书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收养登记机关各收存一份。
第三、外国收养人与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登记时,外国收养人应当按规定填写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向登记机关提交“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
第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送养人提交的资料
一>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
第五条 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涉外收养的被收养人如何办理出境手续?
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凭收养登记证书到收养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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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在中国境内办理收养有关事项,需要向中国收养中心缴纳服务费;向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以及交纳办理护照、公证等手续所需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