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0%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信用卡欠钱被立案侦查了怎么办?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信用卡欠钱被立案侦查了怎么办?信用卡立案调查之后,一般会由银行或者公安来正式发邮件通知自己,若及时还清欠款就没事。如果恶意透支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该罪的起刑点没有制定,但依据参考诈骗罪的起刑点应当为5000元。《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透支是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信用卡诈骗罪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参照此规定以5000元为宜。二、信用卡诈骗的刑法《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综合上面所说的,信用卡如果欠钱那么作为债权人的一方是可以利用法律的途径来进行解决,而且只要立案侦查了,那么作为债务人就一定要及时解决如何还款,如果是构成了犯罪,那么不仅要还款还要承担刑法的责任,这些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过期食品几天内免罚款
      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若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可以免予处罚。一是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是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不合格食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食品经营者仍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第136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民间借贷是否安全 如何规避民间借贷的风险
      在现代社会中,有不少人为了通过约定高额利息来增加收益,所以民间借贷活动变的越来越频繁。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民间借贷是否安全呢?此外,依据实践的经验,究竟应该如何规避民间借贷的风险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说明。 一、民间借贷是否安全 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所谓合法的民间借贷,首先必须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企业之间,出于自愿原则的借贷。企业间融资不属这个范畴。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


·倒闭企业欠税应当如何处理
      倒闭企业欠税应当如何处理 一、企业倒闭清算中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清算是出现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其中第二种情况就是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这就是说,在企业出现破产清算的...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期限为五年有法律依据吗?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期限为五年有法律依据吗? 最近有的企业成为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试点。所谓的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即是指所谓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法人为开展并购重组活动,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有人问,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期限为五年,有这样的相关规定吗?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财务状况; (三)本期并购重组私募债...


·债权转股权承诺书怎么写?债权转股权的法律是怎样的
      债权转股权承诺书怎么写?债权转股权的法律是怎样的 一、债权转股权承诺书 债权转股权承诺书 (债权人)和 (公司)已知《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公司登记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就以依法享有的对 (公司) (万元)的债权,转为 (公司)股权,作出如下承诺: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真实、合法,符合下列情形: (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贷款后退税需要多长时间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贷款后退税需要多长时间?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贷款后汇算清缴退税的时间为从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账,特殊情况可延长三十个工作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规定: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1、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在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可以是任意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吗?
      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可以是任意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吗?对于债券公司,募集资金的方式是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进行的。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如果投资者进行投资,就与发行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对于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那么,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可以是任意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吗?下面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


·中期票据公司债券在线咨询 > 一、中期票据与公司债券有哪些
      中期票据公司债券 一、中期票据与公司债券有哪些区别 1、发行规模极其灵活。无论是否采取货架注册规则,公司债券通常都是一次性、大规模的足额发行。与此相比, 中期票据通常采取的是多次、小额的发行,具体发行时间和每次发行的规模依据当时市场的情况而定。换言之,公司债券的发行是离散的,而中期票据的发行是连续的。 2、发行条款(如期限、定价及是否包含衍生品合约等)极其灵活。为了适应大规模的一次性发行,公司债券的契约条款是标准化的,简单明了。例如,...


·微信是现在人们使用最多的一款手机软件,微信诈骗已经成为了现在
      微信是现在人们使用最多的一款手机软件,微信诈骗已经成为了现在新型的网络诈骗形式。如果人们在微信上被骗的金额比较大时,应该选择马上报警,派出所会根据金额大小决定是否立案处理。那么人们使用微信被骗50元能报警吗?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微信被骗50元能报警吗? 微信上被骗50元,报警不够立案条件。不过还是应当报警的,虽然个案不够立案条件,如果这类案件多了,可以到这个犯罪嫌疑人并案侦查,这样就可以立案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


·债权债务转移问题是我们生活中很常见的一类问题。债权债务转移需
      债权债务转移问题是我们生活中很常见的一类问题。债权债务转移需要签订债权债务转移确认函,从而确认借款事项,债权转移事项和还款事项等等。那么债权债务转移确认函该怎么写呢?我们将为您介绍此类确认函的标注格式和债权债务转移的条件。 债权债务转移确认函 甲方: 乙方: 丙方: 为妥善解决甲乙双方在 中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债务转移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欠乙方款...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备案,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实...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