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广陵区个园遗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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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广陵区个园遗产继承律师解答遗产继承权,遗产继承顺序,法定继承,遗产继承,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产继承公证法律咨询,代理遗产继承案件,为您解决遗产继承法律纠纷。

扬州遗产继承法律咨询:
·遗产继承,关于做了婚前财产公证
  关于做了婚前财产公证,如其一方发生事故或者病故,另外一方有权继承吗

·这官司有得打吗,我有个朋友她老公死了但她老公死前签了遗嘱但什么都没她的份这官司有
  我有个朋友她老公死了但她老公死前签了遗嘱但什么都没她的份这官司有得打吗

·多子女对老人的遗产问题咨询
  多子女对老人的遗产问题咨询

·遗嘱和遗赠协议书有什么区别?
  哥哥临死前和弟弟写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书这协议在法律上有效吗?

·继承房产已经经法院判决原告占有三分之二份额的,另两名被告占有
  继承房产已经经法院判决原告占有三分之二份额的,另两名被告占有六分之一,可以起诉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吗?可以出售出售房屋得到相应比例的房屋价款吗?

·你好,我想咨询你一下,关于我家祖辈遗留的鱼塘,现在另一个村说
  你好,我想咨询你一下,关于我家祖辈遗留的鱼塘,现在另一个村说是他们村的这合法吗

·我在“拿钱就放弃继承房屋产权的协议”上签了字,现在觉得不公平,该怎么办?
  我们是姊妹三人,继承父母遗产是房屋一套,市场价值大概在100万左右,现金40万,母亲在世和小女儿女婿住。母亲去世后,小女儿把我们姐俩叫到一起,直接拿出一份大概内容是各拿20万现金并放弃房产继承权的协议让我们签字。说是生前父母表过态答应把房屋给小女儿女婿。我们当

·方律师你好,请问你遗嘱可以写吗,费用大概多少
  方律师你好,请问你遗嘱可以写吗,费用大概多少

·儿子工亡,孙子没生,后来;孙子生后有病死亡遗产归谁;
  协义有效吗

·房子是公产房,我大伯的女儿以她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把房产证取走了,这个官司我们需要怎
  

·遗产房继承问题,我公公去世了
  我公公去世了,留了一套房子,现在们想把房子过户到我老公名下,需要公证,老公是独子,婆婆、公公的父母都去世了,现在公证要提供直系亲属的关系证明,但是公公和他父母的关系现在派出所没法出证明,因为他们是解放初期从外地迁到本地的,至于具体是什么地方迁过来的,我们现在没

·遗产问题,02年父母在世时立下遗嘱父亲名下所有房产给了儿子(家中是一儿三女)并进
  02年父母在世时立下遗嘱父亲名下所有房产给了儿子(家中是一儿三女)并进行了公证,当年父亲去世,06年儿子凭遗书和公证书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08年初母亲去世,儿子将房产的事告知了三个女儿,并表示他不愿意独自享受,待房子拆迁会在经济上适当的分给他们一些。近期其中

·老年人再婚房产继承问题,我结婚后与父母同住
  我结婚后与父母同住,两室两厨一厕房间,母亲于96年逝世,76岁的父亲与74岁的一老人再婚,其女方有一处9平米的房间,没有生活来源,有一养子。父亲把其中的的一半让我们过户与自己名下,因一套房间内只能合不能分的原则,所以过户没有完成。父亲与08年逝世。现在不知如何

·父亲让我一人扶养,把财产留给我,写了遗书,他自己觉得有两个孩子,却又给他写了遗书
  父亲让我一人扶养,把财产留给我,写了遗书,他自己觉得有两个孩子,却又给他写了遗书,谁的有效

·继承的遗产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近期继承的房子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已经成立的口头遗嘱有时间限制吗?
  已经成立的口头遗嘱有时间限制吗?

·我奶奶去世后,我姑妈继承我奶奶的土地承包使用权,我姑妈打算单独写她的名字土地承包
  我奶奶去世后,我姑妈继承我奶奶的土地承包使用权,我姑妈打算单独写她的名字,那如果以后这土地被国家征收或者有任何收益的话,是单独我姑妈个人的么?还是会由我奶奶的四个子女一起分配?土地承包使用权国家干部能继承么?我姑妈是国家干部

·父亲去世引起的遗产糾分
  我父亲今年3月份去世,终年95岁,他27年前再婚,有自己的三个子女及女方的四个子女,双方子女在他们结婚时均已工作。父亲的工资收入全部归于他的新家庭,他月收入近2万,他和老伴均属离休干部,由于父亲年事已高,经常有生病住院的时候,陪夜照顾向来是同在苏州的女儿承担,

·房改房是父母共同财产,父再婚后指定原住房给儿女继承,现父母均
  房改房是父母共同财产,父再婚后指定原住房给儿女继承,现父母均去世,后老伴有权继承吗?

·遗产继承,遗产继承方面问题咨询——情况描述:我奶奶先后有两任丈夫
  遗产继承方面问题咨询——情况描述:我奶奶先后有两任丈夫,共生育六个孩子,包括我父亲在内的两儿、两女是我奶奶与第一任丈夫所生,然后与第二任丈夫又生育了一子一女。现就一套房产的继承问题在家庭中间产生纠纷。房产是我奶奶与第二任丈夫共同购买的,属于单位集体房,后办理了

·弟弟弟媳独占父亲遗产,我该怎么拿回属于我的那部分
  弟弟弟媳独占父亲遗产,我该怎么拿回属于我的那部分

·有多位继承人的情况下,如何办理房产继承权公证
  有多位继承人的情况下,如何办理房产继承权公证爷爷生前有一处房产,现在的继承人有六个,爷爷的两个女儿。还有就是两个孙子两个孙女{父亲已经不见在},我想把房产过户到我的名下,是法定继承老人生前曾经有过补注,就是单位分批发放的。能作为遗产,继承人要求把老人生前的工资

·这个房产怎么处理,我姐姐的公公过世之前有遗嘱
  我姐姐的公公过世之前有遗嘱,死后房产姐夫和他后妈一人一半,前提是他后妈嫁人,如果她不嫁人,则给她养老,都好几年了,先在她后妈要嫁人这个房产怎么处理当年的房子才几万,现在十几万房产过户费用是根据那个来标准遗嘱应该是什么时候生效的啊因为当时他死后并没有生效,现在房

·外婆放弃了继承权过户到外甥名下了,现在要求重新继承,并居住
  外婆放弃了继承权 过户到外甥名下了,现在要求重新继承,并居住权

·遗产分配和房产问题,父母已把其房产过户给我(老四)
  父母已把其房产过户给我(老四),假如父母百年以后,兄弟姐妹再有异议,会撤销我的房产证吗?一直由我赡养父母直至百年。

·那应该谁继承着遗嘱呢?,有一对夫妻婚后共同买了四间房子
  有一对夫妻婚后共同买了四间房子,因感情不和分居,由其中一个独居,而这个人死了,遗嘱写给了他的儿子,那应该谁继承着遗嘱呢?

·如果子女被过继给别人,那么子女还有权继承
  如果子女被过继给别人,那么子女还有权继承

·请你打风险代理诉讼,是历史遗留房屋官司
  张律师你好:我早就知你大名,想请你打凤险代理诉讼,是历史遗留房屋官司,事发地南海,我知道要付比晋通的多付,能否约个时间谈案情,收费。请求人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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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遗产继承法律知识:
  • ·夫妻遗弃罪的证据是什么?
      现实生活中,遗弃的事件时有发生。通常都是哪些年纪大的老年人,或者年幼的孩子等被遗弃,这些行为都是有违道德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触犯了我国的法律,即所谓的遗弃罪。对于遗弃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达到一定的情节,那么,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夫妻遗弃罪的证据是什么?下文便是这一问题的解答。夫妻遗弃罪的证据是什么?负有对年老、年幼、


  • ·女方重病男方要离婚是否是遗弃?
      结婚后除了道德上的约束之外,还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夫妻双方的利益是绑在一起的,在现实中如今出现由于对方的病重而抛弃提出离婚,不仅违背了道德触犯了法律,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那女方重病男方要离婚是否是遗弃?下面我们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一、遗弃罪的认定实践中的相关行为,在满足了法律规定的遗弃罪构成要件后,则就可能涉嫌构成


  • ·哪些财产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①公民的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⑤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⑥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指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权益的


  • ·遗嘱可以改变吗?公证遗嘱是否具有优先性?
      据《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的撤回和变更产生的法律后果为遗嘱中被撤回、被变更的内容不发生效力。遗嘱人从立遗嘱到遗嘱生效的这段时间,可能会因种种原因,改变其当初


  • ·继承土地使用权税的计税依据
      继承土地使用权税的计税依据您都知道,公民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等使用权就是人们对土地加以利用,并且具有一定期限限制的权利。当我们的亲人去世,我们是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根据亲属关系或者遗嘱继承他们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那么继承土地使用权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一、土地使用权契税的税率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


  • ·抚恤金是否可以继承
          抚恤金又称抚恤费,是由国家或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的费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因公负伤被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的,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应发给伤残职工抚恤金,直至伤残职工死亡时为止。在伤残职工死亡后,已经发放而未用完部分及应当发放


  • ·代位继承的根据
      代位继承人系基于自己的固有权利继承被继承人,而不是基于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继承。因此,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放弃继承权时,其直系卑亲属仍可基于自己的固有权利代其位而继承。无继承资格人的直系卑亲属,按无继承资格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该法典第572条规定被继承人未有任何遗嘱,且继承人中一人抛弃继承时,其应


  • ·婚外情在法律上的后遗症
      婚外情产生后在法律上伴随的主要病症:1、夫妻共同财产可能流向婚外第三人,因建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就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内共同财产依法做相关约定,以便出现不利情况时合法保障自己的权益;2、家庭暴力的产生,一旦出现婚外情,有可能严重导致夫妻感情失和,发生家庭暴力行为。此时受害方应及时报警或者寻求妇联、居委会


  • ·法定第一继承人顺序是怎样的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那么在其身后,一般是按照法定方式来对其遗产进行继承的,此时就需要确定第一继承人和第二继承人。那么法定第一继承人顺序是怎样的呢?我们为您解答。一、法定第一继承人顺序是怎样的法定继承: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时,被继承人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由继承人继承。在继承开始后,并非所有的


  • ·附有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时,如何处理?
      附有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是指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在继承遗嘱人的财产时需要履行遗嘱人对其附加的特定义务,否则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可能被法院取消的遗嘱继承或遗赠。例如,某甲在遗嘱中写明,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由继承人某乙继承,但是某乙需要在某甲死亡后允许某甲年老的父母在该房屋中居住直至过世。某乙如果接受继承该房屋,


  • ·有效的遗嘱条件
      根据《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效的遗嘱必须包括4个条件:一是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具有立遗嘱的资格,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二是所立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和伪造的遗嘱均为无效遗嘱,篡改的遗嘱其篡改的内容无效;三是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即遗嘱人不得


  • ·孕妇怎样可以多分得遗产
      有的女性在怀孕的时候出现了丈夫死亡的情况,此时女方毕竟是有两个人,因此就想要多分得遗产,这样日后孩子出生也不至于没有钱养活。那么实践中,孕妇怎样可以多分得遗产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进行解答。一、孕妇怎样可以多分得遗产(一)胎儿也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


  • ·什么是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必须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一)被代位继承人须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否则就不存在代位继承的问题。    (二)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最高人民法


  • ·遗赠抚养协议的形式要求是怎样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对自己的权益开始在意起来,特别是死后对自己的所有物品的支配问题,也是非常的担心的,不少人选择将动产或不动产以遗赠的方式交给现在抚养自己的人,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就需要签订一份遗赠抚养协议,那么遗赠抚养协议的形式要求是怎样的,有哪些注意事项?一、形式要求1、遗赠人和扶养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


  • ·未办理收养登记是否有继承权?
       刘某某同其丈夫马某某15年未曾生育,两人便收养了刚刚出生几天的小马成为养子。当时,两人并不了解国家关于收养的登记制度,故未办理收养登记,只为孩子登记了户口并办理了独生子女证。马某某和刘某某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养子小马便随养父生活。去年,刘某某亡故,小马及养父因同刘某某父母协商遗产继承事宜不和而将刘某某父母告


  • ·放弃继承权公证后,继承权公证撤销得了吗
      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前可以放弃继承的权力。在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时,其他继承人可能会要求他写一份协议并进行公证。在公证后继承人可能反悔了,想要撤销公证。那么放弃继承权公证撤销得了吗?下面我们为您解答。一、放弃继承权公证能撤销吗?放弃继承权公证书不能撤销。因为,办理该公证时,放弃继承权是真实意思表示,公证书并没有错


  • ·继承开始的时间怎样确定?
      被继承人在去世之后,对于其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但这个继承也是有一个具体的开始时间,那么我国规定的继承开始的时间是怎样确定的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继承开始的时间怎样确定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因情形的不同,有不同的规定:1、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


  • ·遗嘱能否变更或附加义务?
          1、变更: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 ·传播性病罪
      

    · 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新增加的罪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或采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并规定了两个罪名,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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