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司法解释
扬州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
扬州刑事辩护律师
17761982628
拘留会见、取保、缓刑
直拨手机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www.yz64.net]。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扬州刑事律师yz64.net]。

  第五条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www.yz64.net]。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六条实施本解释前五条规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

  (二)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

  (三)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

  (四)通过使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修改用户计算机设置等方法,强制用户访问、下载淫秽电子信息的[www.yz64.net]。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www.yz64.net]。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www.yz64.net]。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扬州刑事律师yz64.net]。

  实施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数量或者数额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两项以上标准二倍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一百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五条 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为五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上述服务的;

  (二)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为淫秽网站提供代收费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七条 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一)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投放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

  (二)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二十条以上的;

  (三)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的;

  (四)以投放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秽网站提供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五)为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严重后果的[www.yz64.net]。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实施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

  (四)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的;

  (五)其他能够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九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未经处理,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十条 单位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www.yz64.net]。

  第十一条 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所称网站,是指可以通过互联网域名、IP地址等方式访问的内容提供站点。

  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从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活动的网站,为淫秽网站。

  第十三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什么是传播淫秽物品罪?

构成要件

认定

立案标准

量刑标准

量刑情节

司法解释

  扬州传播淫秽物品罪辩护律师解读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公安部、最高检察院发布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典型案例、审判纪要、指导案例等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司法解释。
扬州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

扬州刑事辩护律师

18036231135

拘留会见、取保候审、从轻缓刑辩护

直拨手机在线咨询

相关法律咨询>>更多

·关于劳动纠纷的问题咨询律师
    律师,你好。我是一名在河北廊坊打工的农民工,我所在的工厂是木材厂。在工作期间,我的三个手指(食指、中指、无名指)被机器都压断了1/2左右,没能接上。公司已经报销了医疗费和住院费,现在公司想与我私了,给我4.5万。我不知道这样行不行,特咨询下律师。...

·离婚协议书如何去写,控制以后的纠
    离婚协议书如何去写,控制以后的纠...

·尹律师你好,我去年在楼德镇给一个私人老板开车,没签合同欠我3
    尹律师你好,我去年在楼德镇给一个私人老板开车,没签合同欠我3200块钱,说的过年给我,后来打电话不接微信不回,我有他的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截图,我该怎么办?...

·工亡赔偿,属于工伤,属于工伤,建议及时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属于工伤,建议及时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无需住院在门诊治疗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伤者的误工费
    伤者软组织损伤无需住院治疗,保险公司说不住院就没有误工费,是这样吗?谢谢...

·人家借我的钱想要回来
    人家借我的钱想要回来...

·我该怎么帮我爸爸,94我爸爸在广东南海南庄镇打工
    94我爸爸在广东南海南庄镇打工,因小事跟老乡发生口角。次日老乡叫了很多人背地里拿菜x把我爸爸当场砍晕死。得好心人送医院才保命。右腿截肢保命当时家中有六十多岁的老母亲和一个几岁的女儿。   95抓到犯罪人属故意伤人判七,此外无一...

·你好,你是宣城郎溪那边的律师吗,我想问一下,诈骗案9月20几
    你好,你是宣城郎溪那边的律师吗,我想问一下,诈骗案9月20几号开庭,现在找律师还可以吗?...

·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该发几个个月?是按本人工资还是单位职工平
    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该发几个个月?是按本人工资还是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发?...

·汽车和电瓶车相撞的交通事故
    汽车和电瓶车相撞,经交警鉴定,全部责任在于对方,现在造成本人不能正常上班。本人经营的是一家店面,现在不能正常营业需要躺在家里休息,这个误工费如何来算?...

·您好我咨询工伤赔偿
    您好我咨询工伤赔偿...

·关于工作单位更改工作时间问题
    我的合同上是做5休2的,现在公司要我做6休1,他们让我的直属上司签署了一份工作时间调整的通知之后(这件事是我的上司签了名以后才告诉我的,我一点都不知道而且我也没有签名),让我的上司告知我这件事。现在出现的新情况是,因为市场部其他员工都是做六休一制(我是做平...

·我因为急用,所以需000块,不多,有没有那种小额贷款可以帮忙
    我因为急用,所以需000块,不多,有没有那种小额贷款可以帮忙...

·我是嵩明的,我可以不可以在昆明补办身份证,回去有点远,我要等着补身份证办银行卡
    我是嵩明的,我可以不可以在昆明补办身份证,回去有点远,我要等着补身份证办银行卡 ...

·刑事拘留和刑政拘留的区别在于哪里
    刑事拘留和刑政拘留的区别在于哪里 ...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是任继续上班,现在想辞职,是否随时可以走人
    合同是一年一签。去年11月16日签订的(包含一个月试用期)到今年11月15日到期,但是单位至今没有和我签订合同,现在继续在单位工作今,现在我想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可以随时走人?是否要向人事部提出辞职申请,我已经向人事部提出不在续签合同,人事部说要赔偿工作服费...

·刘律师您好,我第一次起诉离婚在四月份,五月十四号出庭,六月份
    刘律师您好,我第一次起诉离婚在四月份,五月十四号出庭,六月份法院判决书下来。请问我现在可以递交二次书了吗?男方拒不肯离婚,是不是这婚就永远都离不成了?在线等,谢谢!...

·他们应该给滞纳金吗?谢谢
    工伤鉴定后,钱晚给了两年,他们应该给滞纳金吗?谢谢...

·今天有快递员上门送人民法院快递,上面寄信人完全不认识,快递上收信地址写的是我家地
    你好,今天有快递员上门送人民法院快递,上面寄信人完全不认识,快递上收信地址写的是我家地址房门号,但是没写具体收信人。由于门开不了我没签收,快递说明天再送来。我想咨询,这种情况是法院的快递吗?备我家没有任何官司之类的纠纷等,不过现在住的房子是才买的分享我也要...

·关于现役军人子女配偶落户的问
    关于现役军人子女配偶落户的问...

扬州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

扬州刑事辩护律师

18168563608

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从轻缓刑辩护

直拨手机在线咨询

法律常识>>更多

    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本着有利于子女权益的原则,参照最高院的相关司法意见,依法酌情判决。【最高院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抚养权归属条件】【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租赁期内房东加租金怎么办
    租赁期内房东加租金怎么办一、租赁期内房东加租金怎么办租赁期间房东是否有权单方提高租金呢?租客遇到房东单方提高租金时如何应对呢?在租赁期间,房东需要提高租金必须经过租客的同意,否则构成违约。如果租客不接受的话,租客可以要
    1、协商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

    社会生活当中,很多重大的违法乱纪的刑事案件,都是由于吸毒贩毒人员引起的。毒品会危及人的生命,最重要的是吸毒需要有高额的金钱,有些人在吸毒的过程当中,为了满足自己吸毒资金的来源,也会走上贩毒的道路。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法

    任何事物之间的关系都需要有一个载体证明其关系的存在,这个载体一般不会以同种形式出现,载体的形式多种多样,那么到底什么是所谓的“关系载体呢”,下面就由我们来为您解释,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是什么。司法实践中,需要劳动者证

相关罪名

·高利转贷罪
·违令作战消极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