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扬州刑事律师解读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量刑标准、立案标准、罪名释义、犯罪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刑法条文、司法解释、最新成功案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罪名解析、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一)主体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扬州刑事律师yz64.net]。首先,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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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首先,利用非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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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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