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单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应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退还住房补贴?
   
- “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服务期协议涉及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但并未强制性规定其他情形不能与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工作人员认为,该案中,公司在正常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之外,另行给予劳动者住房补贴的特殊待遇以求留住他,而作为代价,劳动者沈先生承诺向公司服务一定的期限,双方由此形成书面协议,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有效。
  对劳动者违章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判断不能单纯依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严重标准,还要考虑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及其内容是否合法合理。这是因为,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为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用工管理,在规章制度有关处罚的部分中将劳动者劳动过程中的大量行为表现都列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并规定一旦劳动者实施规章制度中列明的上述行为,可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应一分为二看待。一方面,当劳动者行为严重破坏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时,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自主权,可以对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这也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确认;另一方面,究竟劳动者哪些行为对生产经营秩序会造成严重影响,不应由用人单位单方认定,以防止用人单位借制定规章制度之机,恶意扩大单方解除合同的范围,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但劳资谈判地位实质不对等的现实决定了部分对劳动者切身利益不利的规章条款可能成为漏网之鱼,蒙混过关。此时,如果机械地以规章制度已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为由,直接依据规章中认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标准,一律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未免失之草率,也不符合劳
  
  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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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罚款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作为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之一的...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何种责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经依法订立,即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解除。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要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法定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对用人...
 
            ·劳动者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表面上看合同是一个行为,实质上由若干部分组成,或在内容上可以分为若干部分,既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可以独立存在,一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另一部分的效力,那么无效部分被确认无效后,有效部分继...
 
            ·临时工可不可以参加社保?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国没有临时工的称呼,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临时工”也要参加社保。
      所谓临时工应该说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项任...
 
            ·公司规章制度是否需要经过工会审核才具效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劳动合同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约定“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并不表示员工放弃了诉权,如果事实是比如公司少缴了社保,这一条就是无效条款。即员工仍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不会因为双方协议中有这样一条而免除企业的法定责任。企业之所以喜欢在解除协议中写上这一条,是希望通过这样的条款减少潜在的劳动争议...
 
            ·职工在国庆假期的最后一日返回住处休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可否认定为工伤?
      2018年4月7日是清明小长假的最后一天,当日18时许,某公司专职驾驶员陈某驾驶隶属该公司的一辆小汽车,载着该公司两名职工王先生、刘先生从重庆市江北区返回单位。当晚19时5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某路段时,与前方一辆小汽车发生追尾,致使王先生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经医...
 
            ·未参加生育保险,符合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或流产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应由谁来支付?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为保证《规定》实施,一是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
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由以前的原劳动行政部门一家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规定...
 
            ·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还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社会保险法》第39条第3款明确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该规定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并未将合同解除方式与原因作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其次,根据...
 
            ·员工不提前30天通知离职要赔一个月工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对于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即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对于劳动者未履行提前三十日的通知义务,是否需向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并未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居民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如何界定?
      1、外国人及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要求,取得就业证的方可就业,未取得就业证,则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适格主体,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其不享有劳动者的相关权益,也不受相关劳动法律的保护.
  2、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