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律师
一、劳动局会给我算工伤残疾赔偿金吗?

    一、劳动局会给我算工伤残疾赔偿金吗?
      
      应当根据实际的伤残情况而定,一般造成了伤残鉴定等级伤残的需要进行赔偿。属于工伤职工因工伤而依法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之一,给工伤职工本人。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上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但对于伤残赔偿一般是需要按照工伤保险的情况来进行赔付的,具体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来由劳动管理部门来作出认定,在作出合法的清算后进行赔偿处理。
      
      

www.yz64.net
Copyright ©2022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