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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金融机构批准文件罪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转让金融机构批准文件罪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转让金融机构批准文件罪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 犯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伪造、变造多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转让金融机构批准文件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追诉。
      
      三、转让金融机构批准文件罪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对于企业来讲,如果经营的项目是金融类项目,是必须要到证券交易所,工商结构等有关部门去办理行政许可文件的,类似于经营商业银行,不得办理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办好了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后,不能再非法转让给其他任何人或单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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